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公司的投资者或者潜在的投资
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
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管理人员应
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积极开展与投资
者的沟通和交流。
第六条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受到公司充分信
任,可以列席公司各种重要会议(经营例会、绩效分析会、月度经营
分析会,以及包括对子公司的充分了解等),从而**掌握公司信息,
以便为投资者提供满意的解答和服务。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长期获得市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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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树立和形成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重视资本市场的管
理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
和经营方针等(涉及商业秘密和**秘密的除外)
;
(二)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三)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公司依法已披露或不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营管理信息
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
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重大投融资等;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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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
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
基地等渠道,利用**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
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
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影响沟通交流
的障碍性条件。
(一)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
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二)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三)上证 e 互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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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
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现场参观、座谈交流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五)路演、分析师会议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六)股东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
事和**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七)投资者说明会
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
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
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
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
题予以答复。
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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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工作方案。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
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6)其他按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
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
解公司情况。
(八)接受投资者调研
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
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
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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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责任人.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应积
极参加重大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和授权发
言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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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
),配备专职
人员。
专职人员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收集、汇总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重大诉讼等信息;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需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
披露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努力构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部协调机
制,建立信息采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收集各部门及
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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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总经理及本公司派至控
股公司董事会的董事(委派二名以上董事的,由职位高的董事为责任
人),为相关单位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责任人,由责任人指定一名
或多名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联系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合以
及与董办的日常联系。各单位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责任人有责任督
促联系人向董办提供有关信息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销售、采购、财务、企业发展等部门应定期向董办
提供或抄送宏观经济、行业运行、战略发展、重大投资等方面的分析
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子公司应及时回复董办汇总的来自资本市
场有关投资者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
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董办应配合培训部对全体员工特别是**管理人员
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活动时,还可进行专题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
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
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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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董事会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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