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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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842 号
致: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寿仙谷”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和《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就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振宇先生(以下简称“增持人”)增持公司股
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法律意见书
**部分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的、真实的、准确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以及书
面的确认函、说明函等文件,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
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
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法律
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
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
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作出判断。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之江生物本次增持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法律
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增持而提交的材料中部分或**自行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振宇先生,增持人的
基本情况如下:
李振宇先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307231991********。
根据增持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存
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自然人,具
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不存在《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
法主体**。
二、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股份前,李振宇直接持有公
司 5,114,161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2.58%,其一致行动人浙江寿仙谷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持有公司 56,711,239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28.61%;其一致行动人李振皓持有
公司 15,041,65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7.59%。李振宇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浙江寿仙
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李振皓合计控制公司 38.77%的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兼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及实施情况的公
法律意见书
。根据该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振宇先生计划自 2025 年 4 月 30 日起 6 个月
告》
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不低于
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的二级市场波动情况,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根据增持人的说明、公司披露的公告、交易明细及**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增持情况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964,8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2%,累积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8,209.92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已超过计
划增持金额区间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已经完成。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股份完成后,李振宇直接持
有公司 9,078,961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4.58%;其一致行动人浙江寿仙谷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56,711,239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28.61%;其一致行动人李振皓
持有公司 15,041,65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7.59%。李振宇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
公司 40.77%的股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公告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6 日发布了《浙
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兼总经理增持股份计
划及实施情况的公告》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益变动触及 1 %刻度暨增持计划进展的公告》,就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增
持目的、增持方式、增持进展情况等进行了披露;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发布
了《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益变动触及 5%
刻度暨增持计划进展的公告》,就增持主体的增持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同时,鉴于本次增持已实施完毕,公司应当于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就本次增持
法律意见书
计划的实施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现阶段
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尚需就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四、本次增持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
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增持前,李振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已
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增持人李振宇先生于增持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以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增持 3,964,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2
个月内增持比例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增持人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
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
(2)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
露义务;
(4)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