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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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杰、胡楚涵参加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
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下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召集人**、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
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
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
于2025年4月25日在《**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14:30在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大道
王南军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议召集人**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
(一)根据会议通知,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9日)收市后在**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因故
不能到会,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
的股东共计191人,共代表股份907,240,603股,占公司总股本1,610,115,901股的
股份总数的53.9900%,均为2025年5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
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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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总数的2.356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了网络投票系统的验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刘杰、胡楚涵。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公**》《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与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没有修改、取消通知审议的议案或增加临时议
案的情形,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股东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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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以记名投票方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号―规范运作》
规定的程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表决结果。会议通知所列议案
获得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906,689,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91,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12%。
表决情况:同意906,691,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91,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12%。
表决情况:同意906,699,0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14,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6%。
表决情况:同意906,789,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14,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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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906,299,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13,8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409,2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7.5472%;反对826,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59%;弃权
表决情况:同意906,79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1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127%。
表决情况:同意906,37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21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481,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7.7363%;反对652,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14%;弃权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
员与召集人**、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
《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