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公司
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
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股东**、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
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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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在**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即 2025 年 4 月
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说明了股
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姓名和
联系电话,提示了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2025 年 5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于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
度股东会会议材料》。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
众股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当日的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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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路 777 号(海棠大厦)5 楼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祝勇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司
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合法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
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254 名,代表股份
资者共代表股份 14,706,8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8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
有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本所律
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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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
项与公告列明事项相符。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
监事代表和两名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
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一)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59,878,641 99.4684 1,347,660 0.5158 41,120 0.0158
审议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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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59,884,641 99.4707 1,347,660 0.5158 35,120 0.0135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60,039,741 99.5301 1,164,060 0.4455 63,620 0.0244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59,878,241 99.4683 1,348,060 0.5160 41,120 0.0157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3,254,152 90.1224 1,410,060 9.5878 42,620 0.2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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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59,810,341 99.4423 1,346,260 0.5153 110,820 0.0424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59,990,141 99.5111 1,164,560 0.4457 112,720 0.0432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59,996,941 99.5137 1,157,760 0.4431 112,720 0.0432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59,989,941 99.5110 1,164,560 0.4457 112,920 0.0433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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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表决权的比例(%)
选举祝勇为公司第十二
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徐莉莉为公司第十
二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张辉为公司第十二
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吴杰为公司第十二
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邓含为公司第十二
届董事会董事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表决权的比例(%)
选举周颖为公司第十二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魏春燕为公司第十
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姚岳绒为公司第十
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涉及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序 票数 比例(%) 票数 票数
(%) (%)
号
审议《公司 2024
预案》
审议《关于公司
关联交易执行
情况及 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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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关于续聘
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是否当选
(%)
选举祝勇为公司第十二
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徐莉莉为公司第十
二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张辉为公司第十二
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吴杰为公司第十二
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邓含为公司第十二
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周颖为公司第十二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魏春燕为公司第十
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姚岳绒为公司第十
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
委托代理人)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已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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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
召集人**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