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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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五月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宋浩、周凌雷现场见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
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下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江医药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和召集人**、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
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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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
(一)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5年5月8日在
巨潮资讯网刊登了《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15:30在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
区天马大道特69号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波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
决的股东共计 130人,代表股份 39,411,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总股份的10.1113%,为2025年5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代理人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查验
了前述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确认其参会**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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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1.138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宋浩、周凌雷。
经查验,本所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
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
计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公告所列《关于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获得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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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38,556,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303%;反
对78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19%;弃权74,0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132,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558%;反对78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885%;弃权7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58%。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
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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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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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李 明:
经办律师:
宋 浩:
周凌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