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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致: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
有关规定,就贵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召集人**、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
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贵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依据贵司 2025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由董事会提议召开。2025 年 5 月 8 日,贵司以公告
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notice/index.html)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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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
经核查,贵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 14:30 在
贵司报告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20 日
下午收市时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28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 500,285,8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9045%。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86,659,1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2.981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279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13,626,7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235%。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认证,因此本所及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279 人,代表股份 13,626,755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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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2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79 人,代表股份 13,626,75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235%。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
(二)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管
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其出席会议的**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贵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
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
则》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
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为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97,524,3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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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99.4480%;反对股数 2,25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508%;弃权股数 50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10,865,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7347%;反对股数 2,25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491%;弃权股数 50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62%。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97,520,1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472%;反对股数 2,22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450%;弃权股数 53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9%。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10,861,0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7039%;反对股数 2,22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362%;弃权股数 53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99%。
(三)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97,577,9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587%;反对股数 2,20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411%;弃权股数 50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1%。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10,918,8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281%;反对股数 2,20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953%;弃权股数 50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6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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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
符合《公**》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