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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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腾先生
主持会议。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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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予以公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刊
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浙江省
杭州市西湖区西湖科技园西园八路 2 号 G 座七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5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64,914,49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7524%,其中: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均合法有效。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4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49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83,403,1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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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其出
席会议的**均合法有效;同时,公司**管理人员列席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及现场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
下:
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
案的情形,符合《公**》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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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294,9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2.6458%;反对
股份总数的 0.0525%。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222,1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2.6017%;反对
股份总数的 0.0525%。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270,1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2.6308%;反对
股份总数的 0.0525%。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审议《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259,9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2.6246%;反对
股份总数的 0.0525%。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审议《关于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335,3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2.6703%;反对
股份总数的 0.0119%。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审议《关于 2024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638,3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2.2477%;反对
股份总数的 0.0107%。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126,9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8980%;反对 29,258,5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809%;弃权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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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
(七)审议《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191,4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2.5831%;反对
股份总数的 0.1222%。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680,0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612%;反对 28,521,4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971%;弃权 20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7%。
(八)审议《关于 2024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851,2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2.3768%;反对
股份总数的 0.1222%。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339,8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1533%;反对 28,861,6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050%;弃权 20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7%。
(九)审议《关于 2025 年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886,3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2.3981%;反对
股份总数的 0.0816%。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审议《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436,5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2.7317%;反对
股份总数的 0.0120%。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4,925,1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551%;反对 28,458,1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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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212%;弃权 1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7%。
上述议案中,议案 6、7、8、10 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出席会议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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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入江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吴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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