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1998 年 5 月 8 日公司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大会通过)
(2006 年 10 月 9 日公司 2006 年度**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007 年 1 月 22 日公司 2007 年度**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007 年 7 月 28 日公司 200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007 年 10 月 28 日公司 2007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008 年 7 月 25 日公司 200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009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2012 年 5 月 25 日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2012 年 12 月 20 日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013 年 9 月 26 日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016 年 8 月 11 日公司 2016 年**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017 年 11 月 29 日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020 年 11 月 26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2025 年 5 月 22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预案)
(第 106 条、第 121 条)
**章 总则
**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
〔1998〕17 号”文批准,公司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并于 1998
年 5 月 12 日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条 公司于 1998 年 4 月 14 日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发字〔1998〕60 号”和
“证监发字〔1998〕61 号”文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7000 万股,并于 1998 年 5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ina CSSC Holdings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及邮政编码:
住所:上海市浦东大道 1 号
邮政编码:200120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72,428,75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资产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所持有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
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股东,股东
可以**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公司,公司可以**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根据《******程》规定,设立****党
的组织。党组织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
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宗旨是:根据**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船集团”)的战略发展目标,利用上市公司平
台,整合中船集团核心民品主业,借助资本市场的窗口作用及
资源优势,打造全球**的船舶行业上市公司。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船舶行业和柴
油机生产行业内的投资;民用船舶销售、船舶专用设备、机电
设备的制造、安装、销售;船舶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
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自有设备租赁。(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
营)
第三章 股份
**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经**证监会批准,公司**公开发行的普通股
总数为 21,953.92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472,428,758 股,**为普通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授权的主管部门批
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按照《公**》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赠与、继承和质
押。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
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为公司股东。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应当
与**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证券登记
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持股变更
(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
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
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
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董事、**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
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和责任: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其持
有的股份被**冻结且累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
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的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开具没有真
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不得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
还债务,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
应当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就占用资金情况出
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十四条 为避免担保风险,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以下规
定:
(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指本公司持股 50%以上
的子公司,或本公司持股虽不足 50%,但公司所持股比例已为第
一大股东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本款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审批。
(二)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
的公司董事应回避表决,并需由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
董事审议通过。
(三)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与该事项具有关联关
系的公司股东应回避表决,并需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如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则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批准对外担保后,必须在**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五)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本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
立意见。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比照上述规定执
行,并及时报公司备案,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
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百二十六条规定的项目投资、
风险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等)、资产处置及资产经营事
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对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作出决议;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提案;
(十八)对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委
员会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 6 个
月内召开。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规定的法定**人数,或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况。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一般为北京或股东会通
知中指定的股份相对集中的其他地区。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
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
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股东通过网络或其他符
合规定的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召集人**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并且属于
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前述期限时,不应当包括股东会会议召
开当日。
拟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按会议通知要求,将出席会议的书
面回复送达公司。该回复应注明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及其种类。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中应确定股权登记日。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第六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和监事
会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以董事会
决议作出;监事会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以
监事会决议作出。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投票代理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以及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 在股东年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告。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交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条 对股东会到会人数、与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
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
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总资产 30%的事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和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有关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和披露细则见公司关于关联交
易的规则。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
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
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第九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投票结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以及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九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
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党组织
**百零一条 公司本部设立党支部。
党支部设书记 1 名,可根据实际设党支部副书记 1 名,其
他党支部委员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 1 人
担任,党员总经理一般担任副书记,其他党员班子成员一般任
委员。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纪律检查委员 1 名。
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根据《******程》及《国
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设立党组织,并按照党组织
管理权限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百零二条 公司本部党支部开展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
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
(二)坚持**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以公司改革发展
成果检验党组织工作成效;
(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企业领
导人员队伍和人才队伍;
(四)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突出党支部建设,增强基层党组
织生机活力;
(五)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体现企业职工群众主人
翁地位,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
**百零三条 公司本部党支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
作,依照规定对公司本部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主要
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
和执行党**决策部署,落实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
育引导全体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公司各项任务;
(二)按照规定对公司本部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集体研究把
关,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开展工作;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创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
范作用;
(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
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公司本部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
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监督公司本部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公司财经人事制度,维护**、集体和职工群众
的利益;
(六)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
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公司本部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
通报公司本部党的工作情况。
**百零四条 公司本部党支部应当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研
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支部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
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第六章 董事会
**节 董事
**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
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百零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会中设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或更换。
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
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董事任期自就任之日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凡新任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
后一个月内,必须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
声明承诺书》,并且由律师见证,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
会备案。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声明事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百零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
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为行为准
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
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
(四)除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
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除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
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
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十二)不进行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
公司业务及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权利,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
批准,不得将其权利转授他人行使;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
和合理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百零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
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
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百一十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
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
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
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
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
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
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合同、交易或者安
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百一十一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考虑订立有关合
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
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
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
披露。
**百一十二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会予以撤换。
**百一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百一十四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
法定**人数或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提出辞职报告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股东会改选董事,逾期不召开
股东会的,提出辞职报告的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百一十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
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
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百一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
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一十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百一十八条 公司不以**形式为董事纳税,不得直接
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提供借款。
**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百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并可设副董事长。
**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项目投资、风险投
资(含委托理财、委托**等)、资产处置及资产经营事项;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其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权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决定公司本部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本部党支
部的意见。
**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
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工作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
**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项目投资、风险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等)、资产处置及资产经营事项的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含 30%)的金额范围内,决定公司
的项目投资、风险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等)、资产处置
及资产经营事宜;超过该比例的,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报股
东会批准。
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公司全资子公司可自主决定其项目投
资、风险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等)、资产处置及资产经
营事宜,并及时通报公司备案;但单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不含 5000 万)
,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涉及金额超过其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不含 5%)的,应报公司审批。
上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遵照**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定代表人签署
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
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百二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务(公司有 2
名或 2 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一般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特殊情况由董事长临时作出决定。
**百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
召集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认为事项重要,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可以向
董事长提出建议,董事长采纳建议的。
**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可采用传真、邮
件等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董事享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本章程另有
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百三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与会董事签
字。
**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
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作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现场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
会议的董事(包括未出席董事委托的代表)签字。
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限为 10 年。
**百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百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
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
**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
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
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管理人
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董事也可受聘兼任副总经理或者
其他**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百零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
本章程**百零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百零八条
(五)~(七)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在任总经理出现本条**款规定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自
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经理履行职责,召开
董事会予以解聘。
**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管
理人员。
**百四十五条 正、副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正、副总经
理连聘可以连任。
**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等制度,决定公司
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建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可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
营需要,决定涉及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
(含 5%)的项目投资、风险投资、资产处置及资产经营事宜。
该等事宜审批决定后,应在公司下一次董事会会议时予以通
报;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
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更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
越授权范围。
**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
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
性。
**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
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
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百五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
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
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百五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
同规定。
**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百五十五条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节 监事
**百五十六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
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百零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在任监事出现本章程**百条零五规定的情形,公司监事
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监事履行职
责,并建议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百五十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百五十九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
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
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百六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
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
**百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百六十二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百六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百六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六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百六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向
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其中 3 名为公司职工代
表监事,4 名为股东代表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由**监事过半数选举和罢
免。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随时检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
其他会计资料;
(二)核对董事会为提交股东会而制作的财务资料,发现疑
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查;
(三)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四)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五)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股东会
决议的董事、**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六)当董事、总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
关报告;
(七)代表公司与董事、总经理交涉或对董事、总经理起
诉;
(八)对董事会的决议,董事长、总经理的决定,有权提出
质疑或者建议,并要求答复;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十)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十一)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所发生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每次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特殊情况由监事
会主席临时决定。
**百七十条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或监事提议时,可以召
集监事会会议。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当说明召开监
事会会议的原因和目的。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
式通知全体监事。
**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出席会议时,由过半数监事
推举一名监事主持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才能举行,监事
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
字。
**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也可
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发言权;任
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
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与会监事签字。
**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作记录,并由与会监事签
字。监事有要求在记录中记载保留意见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节 财务会计制度
**百七十六条 公司依照**有关部门颁布的《企业会计
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制订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会计准则和规定,公司可以自动
适用,而无需修改本章程。
**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自每年
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季度、月份均按公历起讫时
间确定。
**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 2 个
月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并向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
月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向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
内编制季度财务报告并向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百七十九条 季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
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公司的财务报
告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年会 20 日以前置备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
阅。
**百八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
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百八十一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
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普通股股利。
公**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
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
**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
增前注册资本的 25%。
**百八十三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百八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百八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应当不断完善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
(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
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施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
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三)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能
满足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情况下,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及任意
公积金后,一般每年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提交董事会和
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
认真研究、充分论证,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发表明确意见,形
成专项决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
时,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
会审议现金分配议案时,公司应当通过现场交流、电话、传
真、邮件等多种渠道与股东投资者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意见。
(五)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及股
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因战争、严重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公司造成重大
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
分配政策或现金具体方案进行调整或者变更;公司调整或变更
利润分配政策或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的,董事会应进行详细论
证,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并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情况和调整情况,依法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百八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百八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
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百八十八条 公司聘用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百八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提出提
案,股东会表决通过。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百九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
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百九十一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
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
董事、正、副总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
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
公司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会,获得股东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会有关的
其他信息,在股东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事宜发言。
**百九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会决定。
**百九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
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
因,并报**证监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提案时,应提前 15 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会说明原
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其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
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百九十五条 公司新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妥善完成承
续工作。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节 通知
**百九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百九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
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百九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
和专人送出的方式进行。
**百九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和邮件送出的方式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
第二百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和邮件
送出的方式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以被送达人接收日
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以邮戳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以**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如果通知以传真发出,则送达日期为发送日。
第二百零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
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披露信
息的报刊、网站以及公司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的信息。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地披露
信息。公司披露信息的内容和方式应方便公众投资者阅读、理
解和获得。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
形式。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上公告。
第二百零九条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
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
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分立前的债权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
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反
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
其股份。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限额。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
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
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并依法
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的;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
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
(四)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股
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提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
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
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披露信息的报
刊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一)至(四)项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
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被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
终止。
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
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
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
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披
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公司本部,是指**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身,
不包括**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者参股的各级子公
司。
第二百三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则,并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与本章程一同有效。
当上述规则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章程的补充决议和
细则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如遇其他语种或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应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
一次核准备案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前”都含
本数;“以下”“少于”“不满”
“以外”“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