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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230 号
二�二五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230 号
致: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通发展”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
公司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事项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
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引用本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
阅的文件资料,公司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资料及信息
法律意见书
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
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激励
计划授予事宜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
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调整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有关的**异议。2024年6月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4年6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法律意见书
股票期权的登记手续,**实际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663.50万份;2024年7月3日,公
司完成了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手续,首
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71.50万股。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授予权益登记手续,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 166.00 万份,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193.00 万股。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议案》。2025 年 2 月 28 日,公司已完成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2025 年 4 月 14 日,公
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24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履
行的法定程序,该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情况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激励对象行权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行权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授予股票期权**个行权期为自相应部分股
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30%。股票期权**授权日
为2024年6月6日,**授予股票期权**个等待期将于2025年6月5日届满。
(二)股票期权**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行权条件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条件
的;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个行权期考核年度为2024年,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3年
根据经审计的公司《2024年年度报
度公司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或者以2023年度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告》,以2023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基
于35%。 数,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114.55%;以2023年度公司净利润为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 196.70%,满足公司层面行权条件,
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为100%。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
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82 名激励对象 2024 年度个人绩效考
法律意见书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考核,根 核结果为合格,其个人本次计划考核
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评级有“合格”、 对应的行权比例为 100%;1 名激励对
“不合格”两档。个人层面行权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象即将离职,公司后续将注销其持有
考核评级 合格 不合格 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00% 0%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后,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
考核合格,当年度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才可按照个人行权比例行
权,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当年
计划行权数量。
激励对象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则当年度计划行权的股
票期权不能按照个人行权比例行权,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
注销。
(三)对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法
股票期权**授予的89名激励对象中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
象**,公司已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9.00万股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另
有1名激励对象即将离职,公司后续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5.00万份股票期
权进行注销处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第
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个行权期可
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30%。
三、**授予**个行权期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授权日:2024年6月6日
(二)行权数量:188.85万份
(三)行权人数:82人
(四)行权价格(调整后):7.82元/份
(五)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六)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七)行权安排:**授予**个行权有效期为2025年6月6日-2026年6月5日,行
法律意见书
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 2)日上市交易。目前公司尚未
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行权相关事宜,后续公司将按
照有关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行权相关事宜并明
确具体行权安排,本次行权期间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
(八)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名单及行权情况:
本次可行权的 本次可行权数量占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期权数量 授予股票期权总量
量(万份)
(万份) 的比例
一、**管理人员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81人) 619.50 185.85 30.00%
**授予权益数量合计(82人) 629.50 188.85 30.00%
注:上述表格中不包含1名即将离职激励对象,公司后续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行权的具体安排符合《公**》《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本次行权的具体安
排符合《公**》《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 张 政
陈鸣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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