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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233 号
二�二五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233 号
致: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通发展”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于公司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
分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
阅的文件资料,公司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资料及信息
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
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激励
计划授予事宜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
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5 年 5 月 1 日至 2025 年 5 月 10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2025 年 5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5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
(三)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 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5 年 5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四)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法律意见书
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
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
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确定 2025 年 5 月 20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的确定已经第
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且为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董事
会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06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446.50 万份,行权价格为 6.57 元/
份;向符合条件的 108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913.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4.11 元/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
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激励
法律意见书
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即: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
件均已满足,公司向该等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
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
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
满足,公司向该等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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