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和《远东智慧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情形,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
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的条件和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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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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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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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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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
事候选人任职条件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
出声明。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
地。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通讯表决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通讯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通讯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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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理由拒绝。
第二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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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通讯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决议。因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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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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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持股比
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得与董事、总经理(**执行官)和其它**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就
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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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持
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通讯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通讯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通讯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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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召集人**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
间为股东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
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
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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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
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
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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