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3 月 31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2018
年**第 11 号令)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部审计准则、
《公
司章程》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是公司内设审计机构,在
公司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独立开
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审计部对公司本级、公司下
属单位 (以下简称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活动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效果,实施独
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发展目标的活
动。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经营活动、管理活动、财务收支及核
算等经济活动,依据本制度接受审计检查和审计监督。公司及公司所
属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严格落实**八项规定精
神,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
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人员、设备和经费等审计资源,
由公司充分保障。
第二章 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会计、
审计及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与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能
力,熟悉公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备**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
和文字表达等能力。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审计的原则,
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负责的
工作态度,确保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
报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
人员,由公司予以表彰。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部按照**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遵照**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总支部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再资环党总支)、公司董事会的要求,依法依规履行下
列审计职责:
(一)组织开展贯彻落实**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审计;
(二)组织开展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
划执行情况审计;
(三)组织开展财务收支审计;
(四)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六)组织开展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审计;
(七)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审计;
(八)组织开展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
计;
(九)组织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对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十一)中再资环党总支、公司董事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
会议纪要、预决算、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财务报表、报
告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及所属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
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
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
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
司管理层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中再资环党总支批准,有权予
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
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
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有效避免公司重大损失、纠正或
举报违规违法行为、捍卫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合规、合法运营环
境、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管理层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部要听取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
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
事项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部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
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委托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并指导审计工作开展。所
属单位内审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办理,接受审计部指导并报告工作。
公司选择具备**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
业胜任能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以及熟悉公司经营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建立合格供应商库,每年对合格供应商库成员进行工作评价,不
合格予以淘汰。具体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的方式和流程,按照《中再
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服务类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一)审计立项。审计部每年要确定审计**,编制年度审计计
划。
对公司本级和所属单位的审计,根据中再资环党总支决议及要求
开展。
对中再资环党总支临时交办的专项审计任务,审计部应当按要求
完成。对其他临时委托或需增加的审计任务,由需求部门或单位提交
书面请示,经中再资环党总支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二)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项目组织实施前,审计部根据年
度审计计划或相关部门或单位委托书,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三)成立审计组。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项目前,按照审计工
作计划组成审计组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介所)承担具体
审计任务。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四)印发审计通知书。审计组或中介所在进驻实施审计 3 日前,
要向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必要时通报其他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特殊情况下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五)召开审计进点会。进驻被审计单位审计前,应当召开有审
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议,
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六)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或中介所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
单位的基本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
进度安排。
(七)审计实施。审计组或中介所实施审计时,根据实际情况通
过访谈、个别询问、内控测试等方式,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单位有关情
况。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会计资料、战略规划、章程、合同、会议
纪要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获取充分、适当、可靠的审计证据。
审计取证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签名或单位盖章;不能取得签字或盖章
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八)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均应编制
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经审计组长或指定人员复核。
(九)审计组或中介所对审计证据经整理分析后,提出审计报告
初稿,并就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向审计部汇
报。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审计部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经济责
任审计报告还应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应自
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在
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
组或中介所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如果意见难以统一的,审计组或中介所要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书面反馈意见、审计组或中介所**意见等
一并报送审计部。
(十)审计部对审计组或中介所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计结
果报告,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依法做出相应的审计决定。审
计结果报告或审计决定、审计报告一并报请中再资环党总支、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决定,再由审计部正式印发审计结果报告或审计决定。
(十一)审计结果报告或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
位应在 3 个月内将对审计结果报告或审计决定的执行结果书面报告
审计部。
审计决定下达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公司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人员)实施经济责任
审计时,按照《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执行
并参照执行**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本级及所属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审计工作,依法
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审计组或中介所需要查询和索取资料要及时给
予答复和提供,不得以**理由拒绝、拖延或毁损财务会计资料,且
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审计资料真实、完整。
审计组或中介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进行延伸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应当申请
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
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
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开展审计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责任人。对审计
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
书面报送审计部并抄送公司相关部门。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提高审计结果运用水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切实落实整
改要求,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
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要加强与公司纪检、财务、法务、组织人事
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
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
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违反**财经法规,性质严重,需要提交有
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处理的事项,报中再资环党总支审批后
书面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审计部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
量和各类审计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
题,可视情况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负责指导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所
属单位按管理权限开展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
责是:
(一)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划;
(二)检查、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
(三)指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统筹安排审计计划,突出审计
**;
(四)监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
业务质量;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对
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部提请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及时责令其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公司有关部门严肃
追责问责: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依据**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
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
单位党组织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
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所属单位要认真落实**及公司相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及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对下属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并接受审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