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331 第 0240 号
**北京市建**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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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0311 第 0240 号
致: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城汽车”或“公司”)的委托,担任长城汽车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注销**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励计划》
(以下简称“《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相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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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
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长
城汽车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本所律师根据核查和验证的结果,就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已履行的主要程序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4 年**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长城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长城汽
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权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同意本次注销,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于注销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次
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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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注销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部
分激励对象离职、岗位调迁、降职或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等情
况,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3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授予部
分股票期权。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城汽车已就本次注销事项取
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
《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公司 2023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注销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依据
规定,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因公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激励对象因公死亡、激励对象正常退休或提前退休三种情况除外)或因
岗位调迁,不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但仍在集团内任职的情况,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因降职,降职后仍符合激励条件的,按其新任岗位所对应的标准,
重新核定其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所调减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激励对象降职后,不再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条件的,其已获准行权的股
票期权正常行权,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的规定,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E五个档次,个人层面
可行权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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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A B C D E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N) 100% 100% 8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比例=当期可行权比例×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X)×个人层面行权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1)因 62 名激励对象在**授予股票期权等待期届满前离职或岗位调迁,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
根据
上述激励对象不再符合《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激励条件,经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向上述 62 名激励对象注销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3,630,000 股。
(2)因 50 名激励对象在**授予股票期权等待期届满前降职,根据《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按其新任
岗位所对应的标准,重新核定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所调减的股票期权由公司
注销。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上述 50 名激励对
象注销当期已调减的股票期权共计 188,595 股。
(3)因 12 名激励对象 2024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或“E”,根据《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的规定,取消 12 名
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额度,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注销
的股票期权共计 248,666 股。因 624 名激励对象 2024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根据《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的
规定,624 名激励对象按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 80%,不能行权的部分由公司注
销,注销的股票期权共计 2,558,327 股。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公司向上述 636 名激励对象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公司本次拟注销的股票期权,共计 6,625,588 股,占公司目前 A 股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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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总数的比例约为 4.35%,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0.08%。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注销的依据、原因、数量等符合《管理办法》
及《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长城汽车已就本次注销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注销符合《公**》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2023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