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人”)作为安
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
长江保荐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
规范运作》
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
**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 200 号国华金融** B 栋 2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承军
保荐代表人 李海波、张文海
联系电话 021-6111897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956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资本 17,952.305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戴明
董事会秘书 鲍灿
电话号码 0564-8191989
电子信箱 leon_bao@shinyvac.com.cn
冲压件、金属结构件、模具、五金配件、注塑件、喷涂、塑料真
空镀膜、笔记本电脑结构件、铝金属制品、金属材料、塑料材
经营范围
料、电子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除外)。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调推荐阶段
保荐人遵守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
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全
套申请文件后,保荐人积极配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
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问询函进行答复,并与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
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人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并承担了以下相
关工作: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
况;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并对有关事项出具
核查意见;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发行人完善保证关联交易
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有效执行;持续关注发行人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发生
资金占用等事项;定期对发行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定期对发行人
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跟
踪报告等相关文件;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
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英力股份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
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英力股份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调
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与保荐人保持密切联系;在发生募投项目变更等情况时,
能按规定及时通知保荐人。
保荐人提交三会文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
相关文件,安排保荐人与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访谈。
司会事先向保荐人递交拟公开披露的文件,供其审阅。在整个工作过程中,上市
公司为保荐人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
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各部门配合保荐人的工作,保证了保荐人相关工作
的顺利进行。
步完善公司治理。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
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在保荐人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
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进行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保荐人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
人、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
责,在协助英力股份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
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披
露文件,督导期内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情况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的
使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
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
督导责任。
十、**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海波 张文海
法定代表人:
王承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