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蓝玉权为三一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有无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三一重工股份
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
声明)
。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与三一重工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
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
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关于董事任职**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如适用)
;
(三)**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和
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纪委、****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
(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
(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
(七)**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
(八)**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管
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管理人员任职
**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任职**
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
用)
;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
妹的**、**的父母、**的兄弟姐妹、子女的**、子女配
偶的父母等)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父
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父母、子女;
(五)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
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
否届满 12 个月。
六、包括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 3 家,被提名人在三一重工股份有
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
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或签名)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伍中信为三一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有无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三一重工股份
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
声明)
。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与三一重工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
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
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关于董事任职**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如适用)
;
(三)**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和
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纪委、****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
(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
(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
(七)**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
(八)**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管
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管理人员任职
**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任职**
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
用)
;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
妹的**、**的父母、**的兄弟姐妹、子女的**、子女配
偶的父母等)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父
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父母、子女;
(五)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
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
否届满 12 个月。
六、包括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 3 家,被提名人在三一重工股份有
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
册会计师,会计学专业教授**。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
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或签名)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席卿为三一重工股
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与三一重工股份
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
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关于董事任职**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如适用);
(三)**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和条件的相
关规定;
(四)****纪委、****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
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
(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
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
(八)**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管理人
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管理人员任职**
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任职**管理规定》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
**的父母、**的兄弟姐妹、子女的**、子女**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父母、子女;
(五)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机关刑
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
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
以解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否届满 12 个
月。
六、包括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 3 家,被提名人在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进行核
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或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