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远”或“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进行了核
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4〕1973 号)同意注册,公司**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379.4118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9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13,867,060.56 元,扣除发行
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51,168,972.19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划转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由中汇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52389 号”
《验资报告》。
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
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
下:
单位:万元
项目投资总
序号 项目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额
合计 31,442.80 30,000.00
三、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概述
(一)调整的原因
本次募投项目投资内部投资结构是基于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公司综合论证
了项目当前市场环境、新型智能化/自动化设备等后续建设要求,并结合公司的
实际发展需要和自身发展战略进行的审慎调整决策。
(二)调整的具体情况
公司拟对“年产 28500 吨汽车特异型高强度紧固件项目”部分设备投资金额
及安装调试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调整前投资金额 调整后投资金额 本次调整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调整前投资金额 调整后投资金额 本次调整金额
总投资 17,398.50 17,398.50 -
上述设备类型的调整不涉及该项目投资总额的变更,变更后的设备类型符合
生产实际,有利于实现自动化加工、数字化工厂建设,实现智能制造。
四、本次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总金额,未改变募投
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未改变募投项目的产能,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调整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
高设备的综合配套能力和智能化水平,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募集资金
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用的监管要求》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
使用的合法、有效,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化。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
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
公司经营发展、未来战略规划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前述募投项目的计划投资总
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等均未发生变化,并未
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和合理推进,符合
公司业务发展的战略规划,促进公**远健康发展。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
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
公司经营发展、未来战略规划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本次调整部分投资建设项目
内部投资结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和合理推进,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战略规划,促
进公**远健康发展。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 年**次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公
司经营发展、未来战略规划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前述募投项目的计划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等均未发生变化,并未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全体独立
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浙江华远本次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事项已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浙
江华远本次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
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相君 衡 硕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