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杜家驹、李树华)
杜家驹及李树华(已离任)作为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工作中,根据《公**》《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努力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杜家驹及李树华2024年度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杜家驹为香港执业律师、英国注册律师及英国牛津大学华顿学院发展委员会
成员。曾于英国高伟绅律师事务所任职律师、东亚银行(**)有限公司独立非
执行董事及香港新创建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第十四届**政协委员,周
大福慈善基金会理事,东亚银行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周大福创建有限
公司非执行董事、香港丰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及香港丰盛生活服务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李树华为会计学博士,金融与法学博士后。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级人
选、**会计领军人才、深圳市**级领军人才。历任**证监会会计部审计处
副处长(主持工作)、综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财务预算管理处处长、综合
处处长;**银河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兼**风险官、**合规官、**财务官。
现任常州光洋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威海世
一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兼任**会计学院(厦门)、北京大学、上海交
通大学上海**金融学院、清华大学PE教授和硕士生导师。2024年6月离任公司
独立董事职务。
在任职期间,我们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
股东单位任职。
没有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
他利益。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2024年度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情况
务和勤勉义务。2024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投票情况
报告期应出席 现场出席 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姓名 (反对次
董事会次数 次数 出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数)
杜家驹 4 0 4 0 0 0
李树华
(已离 6 0 6 0 0 0
任)
我们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每次会议召开前,认真审阅
议案,主动询问和获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会议召开期间,详细听取公司管理
层的汇报,积极参与对各项议案的讨论,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
地行使表决权,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所提议案及其他事项没有出现弃权票、反对票和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树华于2024年6月5日离任。2024年度,公司召开了4次股东大会,杜家驹出席3
次,李树华出席1次。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我们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职责。在2024年任期
里,李树华参加薪酬委员会会议2次,就董事及高管薪酬、激励基金发放方案、
员工调薪及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进行审议。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
职责。
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职责。报告期内,李树华参加提
名委员会会议2次,对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管理人员候
选人的任职**和能力进行了审查,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报告期内,杜家驹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就日常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在2024年任期里,李树华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次,就收购少数股权暨关联交
易、日常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对可能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事项进
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
情况;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
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讨论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需要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的判
断。在发表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们通过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并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
见和建议。公司将邮箱等联系方式始终公开,以便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并及时
将中小股东的建议及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七)在公司现场工作情况及公司对独立董事工作的配合情况
和了解,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了解公
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并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和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管理
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
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公司的经营动态能够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
同时,参加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广东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各种
培训,进一步理解证券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提高履职能力。
使我们更加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
三、2024年度履职**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相关资料,均认真审阅并就有关情况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基于独立董事的立场,
均做出了事前认可,公司2024年度的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中小股东的
利益,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规、合法,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为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公
允、**、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业绩快报公告与实际披露的定期
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按照《公**》《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相
关规定的要求,对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自我
评价并形成了《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李树
华认为,公司对照**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内部控制的有关规定,已建
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
部门的有关要求,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也适应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
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基本上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的内部控制情况,
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符合**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
求,未发现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鉴于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专业服务**,能够为公司提
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总会计师,相关程序符合要求。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
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提名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聘任**管理人员。会前,
李树华对拟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拟聘任**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及相关材料进
行审阅,认为拟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拟任**管理人员具备履职所需的任职条
件和工作经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管理人员
任职**的规定。任职提名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
(九)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年度业绩指标完成情
况对公司董事、**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结果进行了审核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李
树华审议该事项,认为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
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
就公司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授予权益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认为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员工持股计划,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
事、**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十)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净资产50%的情形。公司严格遵守并执行了**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的对外担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十一)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李树华认为公司2023年度的分红分配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客观
判断,能够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远发展需要
和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二)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各主体不存在承诺事项。
(十三)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要求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有关规定,进一步增
强信息披露意识,做到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严格按照证监会及内部制
度的要求,做好内幕信息传递过程中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了解和检查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
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材料,审慎、客观、独立地行使职权;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
项的讨论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对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确保
董事会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25年度,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结合自身专业优势和经验,为公司在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内部控制建设等方面提供更多建设性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独立董事:杜家驹、李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