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8 11:51:30
股票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提高公司质量,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合称为“《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
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
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
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
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
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
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
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执行主体及各方的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的执行主体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公司职能部门、平台部门,
事业部、物流**等业务机构和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
表的附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机构”)参与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执行主体的职责:
(一)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责
任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包括股东
会、投资者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境
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
(二)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
按要求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四)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统筹、协调、安排与实施。
(五)公司各机构参与或配合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
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
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
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数量、构成以及变动
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与实施规范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涉及信息披露、投资者
交流与资本市场反馈等方面的内容。董事会秘书负责
规划、统筹及安排下一年度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执行主体按董事会秘书的统筹及
安排执行相关内容。
就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中无法预见到的、突
发性或临时性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协调与安排,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执行主体应遵
守执行。
第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以及本公司章程与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
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九条 若公司面临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
突发性事件,如重大诉讼、管理层变更、关闭公司、
股票和债券交易异常波动,与公司相关的传闻、债信
评级机构的评级变化、监管机构的惩责、自然灾害事
故等,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研究投资者关系管理处理方
案,并遵照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程序,及时向投资者
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条 在遵守《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露商业机密和平等对待投资者的前提下,投资者
关系管理执行主体可在法定信息披露内容的基础上,
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为明确投资者交流工作的**,董事会
办公室定期进行股东分析,密切跟踪公司股东结构和
持股量的变化,研究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质效的
方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舆情、媒体报道
以及资本市场行业发展进行研究。持续关注并跟踪公
司舆情,搜集并整理媒体报道,及时了解资本市场对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战略发展等的评价,及时掌握
同业公司的年度、半年度、季度业绩表现和战略发展
动向、并购进展情况等。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
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
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方式尽可能方便投资者参
与,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
按公司上市地的监管要求,编写并发布公司定期报
告及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公司积极为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策划组织
股东会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
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除现场投票外,股东
会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网站
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登载和更新公
司治理相关内容、法定信息披露资料、证券行情以及
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回复相关咨询或
建议。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互联网网址
(www.winshare.com.cn),若网址发生变更后,应及
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四)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
公司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e 互动平台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与投资者进行互动,收集并及时答复
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五)路演、分析师会议和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与投资者、分
析师等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
建议。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证监会
等相关上市公司监管机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
会等情形),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公
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
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出席投资者说明会。投资者说
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六)一对一沟通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
行面对面或电话会议形式的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
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七)投资者拜访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
的来访,公司相关人员视需要参加。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有计划、有目标地通过财经媒
体对公司战略等进行客观有效的宣传。
公司**人员接受财经媒体采访必须严格遵循公
司信息披露制度。
董事会秘书可视情况需要,建议并安排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接受媒体采访,并
在采访前向相关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口径。
(九)**电话、传真与电子邮箱
公司开设投资者关系**电话、传真与电子邮箱,
由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组织回答投资者的问题,确保热
线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当热
线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后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
地监管机构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
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
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
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
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后,按照**证
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风险与困
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时,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
的效果。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以文字、图片、声像等方式记录和保存开展的各项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九条 公司积极支持与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对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
公司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
者。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
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
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
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
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执行主体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执行主体应当
积极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并且依
照董事会办公室的安排,参加**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
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不
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沟通技能,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
门出台的法规、政策。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
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
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监管
机构及公司证券上市地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相关监管机构及公
司证券上市地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不一致,应按**相关监管机构及公司证券上市地
之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或对本制度
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
行,《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制度》(新文董〔2022〕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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