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招商局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了《 关于公司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
与招商局财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招商局财务)签署《 证券经纪业务
协议》 非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质押式报价回购协议》及
补充协议。
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就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
是否公平、上市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以及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
的风险、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发表明确意见,并与年度报告同步
披露。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结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说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金融许可证,公司与招商局财务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按一般商务条
款或更佳条款进行,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增长,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
体利益。
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资金被关联人占用的风
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叶荧志《《张瑞君《《陈欣《《曹啸《《丰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