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由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或“主承销商”)担任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昊创瑞通”、“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 2,790.00 万股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经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516 号文予
以注册。
(证监会令〔第 228 号〕)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205 号〕)、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深证
上〔2025〕267 号)
(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
《**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
务规则》
(中证协发〔2023〕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
件,保荐人(主承销商)针对昊创瑞通**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出
具本专项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发行人于 2023 年 4 月 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与发行人本次
发行及上市有关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二)深交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委员会 2025 年第 12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深交所上市审核
委员会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召开 2025 年第 12 次会议并审议同意昊创瑞通本次
发行上市(**)。
本次发行上市已经**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516 号文予以注册,批复签
发日期为 2025 年 7 月 23 日。
二、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方案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组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本
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如下:
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
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
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
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
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
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
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创
新”)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者其下属企业:北京京国盛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国盛基金”);
(2)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者其下属企业:**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投资”);
(3)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者其下属企业: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资”)。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
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关于**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1 亿股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 10 名
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数量及参与规模
昊创瑞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7,900,000 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公司总股本为 110,000,000 股。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5,580,0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
其中,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的初始股份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
即 1,395,000 股;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
的 15.00%,即不超过 4,185,000 股,且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 7,500.00 万元。**
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
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如出现《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跟投事项,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设立
的另类投资子公**江创新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
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因长江创新**实际认购数
量与**发行价格以及**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
行价格后对长江创新**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如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长江创新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
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除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外,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具体参与规模如
下(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序号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承诺认购金额(万元)
注 1: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
购金额上限;
注 2: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确定各投资者**配售金额、配售
数量;
注 3:上表所列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即不超过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5,580,000 股,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
三十五条关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1 亿股的,战略配售股票数量不得超过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的要求。
(三)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
初步询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
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
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
(四)限售期限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长江创新本次跟投获配股票
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
算。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战略配售的限售期限,符合《管理办法》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
承诺自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的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的要求。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证监会和
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
(1)基本情况
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 统一社会信用
公司名称 91420100MA4KQAUX28
有限公司 代码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类型 法定代表人 陈志坚
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6 年 12 月 22 日
住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 777 号 A 办公楼 4 层 401 室 02 号
营业期限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 营业期限至 无固定期限
股权投资、项目投资(不含**法律法规、**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
不得以**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
经营范围
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长江创新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长江创新与长江保荐均为长江证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长江创新控
股股东为长江证券,无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发行人的保荐人依法
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人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
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母公司
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长江证券为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保荐的控股股东,长江创新为长江证券
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因此,长江创新具有作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
战略配售**。
(4)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经核查,长江创新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为长江证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
长江创新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长江创新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
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长江创新出具的承诺函,长江创新(如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用于缴纳本
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长江创新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如有)的实
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
情形。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了长江创新提供的财务报表及资金证明文件,长
江创新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1)基本情况
北京京国盛投资基金(有限 统一社会信
名称 91110102MA01E8Q60T
合伙) 用代码
北京国融创引私募基金管
执行事务合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理有限公司(委派陈俊宇为
伙人
代表)
出资额 75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8 年 8 月 23 日
主要经营场所 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街 95 号、钱粮胡同 38 号 2 幢 6 层 B601-1
合伙期限自 2018 年 8 月 23 日 合伙期限至 2038 年 8 月 22 日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股权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
发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
经营范围
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不得从事**和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京国盛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
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京国盛基金已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在**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基金编号:SEN118)。京国盛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北京工
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工投资”),成立于 2002 年 2 月 28 日,
已于 2018 年 4 月 2 日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
记编号:P1067855)。
(2)出资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京国盛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经核查,京国盛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国融创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融创引”),国融创引系由北工投资、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联
合出资设立,北工投资为国融创引**大股东,持股 75%,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
公司持股 25%。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资公司”)
通过北工投资和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国融创引 88.49%股权,北京
国资公司为国融创引实际控制人,北京国资公司通过北工投资和北京产权交易所
有限公司控制京国盛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国融创引。
此外,北京国资公司直接持有京国盛基金 73.87%的出资份额,为京国盛基
金的**大份额持有人,其他份额由北京国资公司各下属控股企业出资持有。因
此,北京国资公司为京国盛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
主要收益或损失。
(3)战略配售**
根据京国盛基金的确认,京国盛基金以服务北京**科技创新**建设为方
向,围绕建设北京市“十四五”高精尖**产业、北京国资公司主业领域,通过
设立子基金、直投方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首都经济建设,促进国有资本流动
和价值增值。京国盛基金的**大份额持有人为北京国资公司,北京国资公司在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大潮中应运而生,前身是成立于 1992 年、隶属于
当时北京市国资局的事业单位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2001 年 4 月,北京国
资公司与原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制重组,成为专门从
事资本运营的国有独资公司,主要职能是管理和运营国有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在
流动中实现保值增值,目前注册资本 100 亿元。北京国资公司**信用评级 **A
级,**信用评级 A 级,已发展成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千亿级国有投资控股集
团。北京国资公司 2024 年总资产 1,852 亿元,营收规模达 160.50 亿元,利润总
额为 81.52 亿元,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因此,北京国资公司为大型企业,京国
盛基金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此外,京国盛基金近年来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中机认检
(301508.SZ)、国科天成(301571.SZ)、国货航(001391.SZ)、有研硅(688432.SH)
**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北京国资公司出具的《关于参与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说明》,其已知悉下属京国盛基金参与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将支持京国盛基金与发行人开展协同。根
据发行人与京国盛基金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具体合作内容如下:
①新能源产业合作
北京国资公司及下属企业自成立以来,在组织资源服务首都发展、重大产业
项目投融资、重要资产管理运营等方面开拓进取,培育了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
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多个产业集群
发展,其中绿色能源是服务高精尖实体产业发展的重要一环。此外北京国资公司
积极响应和助推**“双碳”目标实现,依托下属控股上市公司绿色动力
(601330.SH、1330.HK)助力“绿色北京”建设,以“做强固废综合处理板块,
做精垃圾焚烧发电主业”为核心,大力发展各地循环经济产业园;绿色动力是国
内可再生能源产业、垃圾焚烧发电龙头企业,在北京、天津、江苏、浙江、湖北、
广东等 20 多个省市及自治区拥有 70 多份固废处理 BOT、PPP 特许经营合同,
总垃圾处理规模每天达 78,000 吨,每年达 2,600 万吨,位居**同行业前列。北
京国资公司下属北工投资与农银投资发起设立绿色科创基金,投资了国氢科技、
启源芯动力、中科富海、建工资源等绿色能源领域创新企业,已与中石油昆仑资
本发起设立绿色创投基金,投资了中石油新材、清能互联、浙江佑谦等双碳领域
项目。
北京国资公司可调度下属企业绿色动力,发挥多年沉淀的产业资源,与昊创
瑞通持续深化上下游产业链协同,探讨在各地园区及新项目发电侧进行设备、项
目等业务合作,对接供应商和客户资源,加大上下游配套产业协同力度,发挥各
自优势,着力提升昊创瑞通产业竞争力。同时,北京国资公司可调度下属企业北
工投资发起设立新能源领域产业基金、创投基金为昊创瑞通挖掘优质上下游创新
企业进行产业布局,从创新技术及资本运作等方面协同合作。
②城建园区合作
北京国资公司下属北科建集团构建以科技园区开发与运营管理为主业,以住
宅地产、并购投资和能源运营为辅助的“一主三辅”协同发展的业务体系,总资
产规模超 500 亿元,成功开发建设了中关村“一区三园”,并陆续在京内外开发
建设了北京怀柔科创**、北京亦庄科创园、天津滨海枫创科技园、上海中关村
虹桥创新**、长春北湖科技园、青岛蓝色生物医药产业园等 20 余个科技园区
品牌项目和城市更新项目,与招商蛇口集团、华润集团、**金茂集团等实力企
业广泛开展合作,开发住宅规模超过 1,200 万平方米。能源运营方面,依托旗下
北京高科能源供应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两家企业提供
能源供应服务,运营总面积达 800 万平方米。北京国资公司依托旗下北京新隆福
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创新性推进隆福寺地区风貌保护和城市更新项目;建设运营鸟
巢、水立方、速滑馆等**场馆,助力北京**文化**城市建设。
北京国资公司可调动下属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隆
福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与昊创瑞通探讨在各地存
量及新增园区及其他基建项目规划、实施过程中早期介入,深度参与设备等输配
电产品和业务合作,并探讨在园区场景的多元化产业合作,提升昊创瑞通在配电
设备端整体解决方案能力。
③数字化转型合作
北京国资公司下属企业数字认证(300579.SZ)是****的网络信任与数
字安全服务提供商,下属企业首都信息(1075.HK)致力于打造“**的智慧城
市和数据产业运营商”,加快推进政府和企业数字化进程,曾承担并完成多项北
京市乃至**重大信息化应用工程建设、运维工作,在北京**、APEC 峰会、
“一带一路”**合作高峰论坛等重大国事活动、重要活动中提供系统保障。数
字化转型是助力企业提质增效的有效途径,昊创瑞通在生产管理、业务流程管理
等方面存在数字化升级需求。北京国资公司将调动下属企业为昊创瑞通的数字化
转型需求提供助力,协同昊创瑞通与首都信息、数字认证、北京集智未来人工智
能产业创新基地有限公司等北京国资公司下属公司在智慧城市、新基建、智算中
心等领域业务开拓中形成合力,并在网络安全、装备智能化、边缘计算、人工智
能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同。
④多元金融服务合作
北京国资公司作为北京市金融业资产规模**、体系最完整的市管企业,业
务涉及银行、证券、基金、产权交易、担保与再担保、不良资产处置等主要金融
领域,依托北京国资公司金融版块的丰富资源,未来将对昊创瑞通的业务成长提
供重要的金融领域支持,协助昊创瑞通开展项目融资,推动昊创瑞通优化资本结
构**财务成本,助力昊创瑞通开展现金流管理及创新业务支持,探索通过绿色
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资本合作、产业基金合作等多层次协同方式,助力
昊创瑞通提升多元化资本融通与市值管理能力。
经核查,京国盛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决策已经其投资决策委员会审
议通过,相关决策流程符合其内控制度的规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
的行为;京国盛基金已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
综上,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京国盛基金属于与发行人
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
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
(4)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京国盛基金的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京国盛基
金及其主要股东(包括直接股东、间接股东)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京国盛基金出具的说明及承诺,京国盛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
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京国盛基金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
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京国盛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京国盛基金使用自有资金且作为投资主体独
立参与,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京国盛基金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的情况。保荐人
(主承销商)核查了京国盛基金提供的财务报表及资金证明文件,京国盛基金的
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
名称 **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91110115MA01TYLA4B
用代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陶宏君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0 年 8 月 3 日
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大路 38 号 1 幢 4
住所
层 409-32 室(集群注册)
营业期限自 2020 年 8 月 3 日 营业期限至 2070 年 8 月 2 日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范围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中船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船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经核查,**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舶集团”)持有中船投
资 100%的股权,为其控股股东,**实际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收益或
损失,因此,中船投资系**船舶集团的下属企业。**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持有**船舶集团 100%的股权,因此,**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
中船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
根据中船投资的确认,中船投资是**船舶集团**的产业投资和资本运作
平台。**船舶集团是**直接管理的特大型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我国船舶工
业发展的**队、主力军。**船舶集团是我国海军武器装备科研、设计、生产、
试验、保障的主体力量,拥有我国****的船舶设计建造能力,能够设计建造
符合世界上**一家船级社规范、满足**通用技术标准和安全公约要求、适航
于全球任意航区的船舶海工装备。截至 2024 年末,**船舶集团资产总额
集团实现营业总收入 3,567.95 亿元,净利润 209.16 亿元。因此,**船舶集团
为大型企业,中船投资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此外,中船投资的下属企业近年来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华大九
天(301269.SZ)、华电新能(600930.SH)**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发行人与中船投资签署的《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
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具体合作内容如下:
①战略合作:发行人是一家专注于智能配电设备及配电网数字化解决方案的
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智能配电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智能
环网柜、智能柱上开关和箱式变电站等。中船投资是**船舶集团所属**产业
投资和资本运作平台,双方在船用配电设备及系统、新能源变电站等领域存在较
强的技术研发合作和产业协同关系,中船投资将积极促进**船舶集团旗下船用
配电领域企业、新能源领域企业与发行人在相关领域展开合作,发挥战略协同效
应。
②业务合作:发行人的智能配电设备可应用于船舶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优
化船舶电力监控与管理,并可为**船舶集团内相关企业提供船舶能源管理数字
化解决方案。发行人的箱式变电站可应用于新能源电站建设工程,符合条件情况
下可向新能源工程企业供货。中船投资将依托平台优势推动**船舶集团旗下相
关单位与发行人开展全方位合作,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开发适用于船舶场景的定制
化配电设备、智能化配电系统、数字化解决方案等,中船投资将积极协助发行人
取得**船舶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合格供应商**,并推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发行人配电设备及系统、新能源电站等。
③资本运作合作:中船投资作为**船舶集团开展产业投资和资本运作的唯
一专业平台,在**船舶集团资产重组、资本运作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致力于
帮助**船舶集团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扩大融资规模、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升
市场竞争力。中船投资将作为资本纽带,为发行人提供资本支持、资本运作咨询
服务和资源对接服务。
经核查,中船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决策已经其董事长审批同意,相
关决策流程符合其内控制度的规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中
船投资已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
综上,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中船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
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
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
(4)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中船投资的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船投资与
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船投资出具的说明及承诺,中船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
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中船投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
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中
船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中船投资使用自有资金且作为投资主体独立参与,不
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中船投资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的情况。保荐人(主承销商)
核查了中船投资提供的财务报表及资金证明文件,中船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
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1)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
名称 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15101007949463237
用代码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
类型 法定代表人 胡卫东
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61,5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6 年 12 月 28 日
住所 成都高新区肖家河街 134 号
营业期限自 2006 年 12 月 28 日 营业期限至 无固定期限
投资与资产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投资
咨询(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企业管理机构、
经营范围
其他企业管理服务;房屋租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东方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东方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经核查,**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集团”)持有东
方投资 100%的股权,为其控股股东,**实际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收
益或损失,因此,东方投资系东方电气集团的下属企业。**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持有东方电气集团 100%的股权,因此,**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为东方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
根据东方投资的确认,东方投资是东方电气集团**的专业化资本运行平台。
东方电气集团创立于 1958 年,是**管理的涉及**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
有重要骨干企业,肩负保障**能源安全的重大责任,是全球**的能源装备制
造企业集团之一,为全球 110 多个**和地区提供成套设备和工程承包业务,出
口能源装备规模超过 1 亿千瓦,从 1994 年起连续入选 ENR 全球 250 家****
工程承包商之列,2024 年全球排名第 80 位。东方电气集团目前形成了“六电并
举、六业协同”的产业格局,产品包括风电机组、太阳能发电设备、水电机组、
核电机组、火电机组(燃气轮机发电、清洁**煤电)、控制系统、环保设备、
工业化工装备、氢能及燃料电池、储能装备、新材料等,致力于为客户提供能源
装备、绿色低碳装备、高端智能装备于一体的综合能源解决方案。截止 2024 年
营业收入 755.55 亿元,净利润 35.49 亿元。因此,东方电气集团为大型企业,东
方投资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东方投资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具体合作内容如下:
①战略合作:发行人是一家专注于智能配电设备及配电网数字化解决方案的
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智能配电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智能
环网柜、智能柱上开关和箱式变电站等;东方投资为东方电气集团对外投资及资
本运营的专业化平台,东方电气集团作为全球**的能源装备制造企业集团之一,
为全球 110 多个**和地区提供成套设备和工程承包业务;双方在新能源电站、
海外工程等领域存在产业协同关系。东方投资充分发挥专业化资本运作平台作用,
围绕东方电气集团发展战略开展资本运营及投融资工作,积极促使东方电气集团
旗下东方电气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智慧光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成
都)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合作有限公司、宏华集团有限公
司等成员企业与发行人在相关领域展开合作,发挥战略协同效应。
②业务合作:发行人生产的智能配电设备擅长电网故障定位和自愈控制,是
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关键终端设备;东方电气集团**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发电项
目及分布式智慧能源资源丰富。A、发行人产品适配东方电气集团内光伏风电等
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并网需求,可与东方电气集团发电机组集成新能源电站并网整
体解决方案;双方可通过资源共享、合作开发等多形式共同拓展**新能源发电
项目。B、东方电气集团火电低碳改造可搭配发行人的智能开关设备,有助于深
耕配电设备领域,共同拓展绿色电网市场。C、双方在电力系统的数据采集、传
输、分析环节可形成技术闭环,可共同构建智慧能源系统。D、东方电气集团拥
有丰富的海外项目经验和资源,双方可协同参与海外电站总承包项目。东方投资
将依托前述优势,推动内部成员企业与发行人进行全方位业务合作,包括但不限
于协助发行人尽快取得东方电气集团合格供应商**、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发行
人配电设备及系统等、通过联合开发/渠道引荐等方式共同拓展海外业务、通过
联合研发等方式实现发电端与配电端深度技术融合等。
③资本运作合作:东方投资作为东方电气集团对外投资及资本运作平台,在
东方电气集团产业并购、资本运作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东方投资将作为资本纽
带,依托东方电气集团的产业资源和品牌优势,为发行人提供资本支持、资本运
作咨询服务和资源整合服务。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东方投资可通过上市后进一
步资金支持、推荐相关产业海内外收购标的等方式,助力发行人产业整合。
经核查,东方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决策已经其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
过,相关决策流程符合其内控制度的规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
为;东方投资已承诺,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
综上,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东方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
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
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
(4)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东方投资的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东方投资与
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东方投资出具的说明及承诺,东方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
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东方投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
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东
方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东方投资使用自有资金且作为投资主体独立参与,不
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东方投资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的情况。保荐人(主承销商)
核查了东方投资提供的财务报表及资金证明文件,东方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
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二)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保荐人相关子公**
江创新就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细则》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票,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形式的经济补偿。
向本公司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承销费用
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
诱导本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亦未向或承诺向本公司输送不正当利益。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
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有限公司自营、资产管理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
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仅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
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
收回获配股票,不会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向原股东优
先配售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增股本的除外。
日起二十四个月,在该等限售期内,本公司不通过**形式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
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不会通过**形式在承诺的
限售期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
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行了充分披露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隐瞒、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易所**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项下保荐人相关子
公司强制跟投情形之一的前提下生效,直至本承诺函项下**承诺事项执行完毕
之日止。
”
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京国盛基金、中船投
资和东方投资就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
(1)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
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机构经营范围和投资领域,不
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
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相关章程、协议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
情形;本机构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
的情形。
(2)本机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
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
务实施细则》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
(3)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
人长期投资价值;本机构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等对于申请参与创业板股票发行和交易
应当符合的条件,目前已经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4)本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机构与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5)本机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
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
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
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本机构将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机构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
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7)本机构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本机构不通过**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战略配售
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机构不会通过**形式在承诺的
限售期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
(8)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机构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形式的经济补偿。
(9)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
作为条件引入本机构。
(10)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机构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11)发行人未承诺在本机构获配股票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机构存在关联
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
(12)本机构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13)本机构不存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14)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
进行了充分披露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隐瞒、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5)本机构遵守并符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证券业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如违反本函承诺,本机构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
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
禁止性情形核查
《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的,
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
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管理人员,但发行
人的**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
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和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发行人和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
函等相关资料,本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实施
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核查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和其他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且本次战略配售对配售数量、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
售期限进行了约定。本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选取标准和配售**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长江创新跟投(如有)以及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本次
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
五、见证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
标准、配售**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长江创新
(或有)、京国盛基金、中船投资及东方投资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的选取标准,具备作为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发行人
与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选取标准、配售**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关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及配售**的规定,且本次战略配
售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苏海清 梁国超
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