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林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双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双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双林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
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
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形式泄露**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尚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章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宁波证监
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
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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