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林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规范双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 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及相关信息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具备**行业主管部门和**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
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
一选聘或者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开、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根据相关规定邀请相应数量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相关事
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最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
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三家及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
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五)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范围不限、形式不
限,公司应要求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其具备胜任能力的详细说明及相关选聘资料。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
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
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
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
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
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
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形成选聘文件。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门进
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客观评价,最
终依评价办法得出结论后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为1年。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
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
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
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
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
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
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
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
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
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
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二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
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
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三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财务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
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三条所述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当立即启
动改聘程序,保证公司年报的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
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
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
见提供便利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任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
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和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况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多个审计项目
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
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九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不再聘任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标或围标,虚假投标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
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
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
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
保存,不得**、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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