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形式泄露**秘密,不得以信
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不违反**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三章 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经过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后,报董事长审批。涉及财务信息的,在提交董事长审批前,还应当经过财务总
监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长审核或审批是否应当暂缓、豁免披
露有关信息,应当考虑:
(一)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二)认定属于**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依据是否充分;
(三)披露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有关保密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依据是否充分;
(四)替代披露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及投资决策构成
重大障碍;
(五)是否存在泄密风险;
(六)其他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