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印章使用、保管等行为,保证公司印章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维护公司利益,加强公司印章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向**机关登记的公司中文法定名称
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董事会印章等具
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及电子印章。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印章的日常使用及管理,各分支机构及子公
司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公章:用于以公司名义向上级**机关、市区政府部门等发出的重要
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和以公司名义
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以法人名义签署的合同;以法人名义对外发出的各
类公函、报告等公文;以法人名义发布的委托书、授权书、证明书、意向书;财
务办理银行业务资料等。
(三)财务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作为银行
预留印鉴使用的私章,适用于公司财务部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它财务
凭证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
(五)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
等。
(六)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五条 印章管理职责
(一)行政部负责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合同专用章的保管、管理与使
用,负责公司各类印章的统一制发、登记、回收、销毁和日常管理监督职能。
(二)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保管、管理和使用,财务部负责人应在
部门内部确定财务专用章的具体管理和使用人。
(三)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印章的管理工作。
(四)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印章的保管、管理和使用。
(五)公司子公司行政部应严格按照印章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保管、使用、监
督印章承担印章保管职责,负责保管及使用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
专用章,并管理子公司印鉴档案,做好整理、归档、存档工作。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六条 公司印章的制发必须合法进行。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行政部统一
归口办理。需**的部门应填写书面的印章刻制申请,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后
由行政部统一安排刻制。公司的**部门、子公司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
类印章,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由此所导致的所有
责任均由责任人承担。
第七条 印章刻制完毕,公司行政部应留下印模,发布印章启用通知。通知
中应明确发布印章全称、启用日期、启用印模,并做好印章刻制、领用登记台账
以及印章移交管理人的记录。
第八条 除印章被**部门收缴的情况之外,因机构变更或其他正当原因废
止的印章,由使用部门印章管理人员填写书面申请文件,经印章管理部门批准
后,将印章交公司行政部处理,公司行政部应保存废止印章一年,经公司总经理
审批后进行销毁。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须按公司的审批规定履行对应的申请用章流程,审批完
成后,印章保管人对用印流程进行审核并按规定进行用印。
第十条 用印原则上限于公司办公地点,不得带离办公室。如确有需求,由
申请人提出印章外带申请,经公司规定流程审批后方可执行,由申请人带离办公
室,印章使用完毕后及时交还对应的印章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禁止在空白信笺或空白凭证等材料上加盖印章。
第十二条 印章使用和保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并核对用印情况。如印章失效、
新增或变更,应及时通告行政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一)公司名称变动。
(二)印章损坏。
(三)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第五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四条 公司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称为印章保管人。印章保管人对用印
流程进行审核并按规定进行用印。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如因事离开岗
位需移交他人的,应指定专人代为保管。
第十六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印章保管人将承担该印章使用的一切责
任。印章保管人应认真保管好印章,避免损坏或遗失,防止他人盗用、骗用。对
因印章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印章保管人及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情节轻重,
给予责任人处分、经济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一)印章保管人员未妥善保管印章,导致印章被盗用或丢失的。
(二)印章审批人超越用印审批权限,越权签批的。
(三)用印文件未履行用印批准程序,印章保管人擅自用印的。
(四)发现印章审批人越权签批,印章保管人员仍然用印的。
(五)发现印章审批人越权签批,印章保管人员虽拒绝用印但不及时向上级
汇报的。
(六)印章保管人员无适当理由,拒绝用印的。
(七)印章保管人员未妥善保管用印留存资料,导致资料灭失的。
(八)其他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管理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本管理制度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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