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7 证券简称:中科金财 公告编号:2025-038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摘要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本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利益返还本公司。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不存在泄露本次股权激励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
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公司推行本激励计划时,无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
情况。
特别提示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激励计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
定。
二、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金财”或“公司”)
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12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
任职的公司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不包括按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独立董事,
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
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的中科金
财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476,155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434%。其中**授予 1,303,180 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383%,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8.28%;预留
予权益总额的 11.72%。
公司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
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
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4.60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八、本激励计划**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有效期内按 50%、50%的
比例分两期解锁,具体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相应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个解锁期 后的**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50%
日起24个月内的**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第二个解锁期 后的**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50%
日起36个月内的**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九、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的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营业收入(A)
解锁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Am) 触发条件(An)
以2024年营业 收入为基数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
**个解锁期 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于7%。
以2024年营业 收入为基数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
第二个解锁期 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于14%。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A≥Am X=100%
An≤A<Am X=A/Am×100%
A<An X=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不含披露日)授予,则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及业绩目标与首
次授予部分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
目标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A)
解锁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Am) 触发条件(An)
以2024年营业 收入为基数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
**个解锁期 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于14%。
以2024年营业 收入为基数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
第二个解锁期 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于21%。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A≥Am X=100%
An≤A<Am X=A/Am×100%
A<An X=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考核参照《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提供担保。
十一、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事项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董事会应当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
司股东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
避表决。本次股东会所有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了持
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
十二、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同时由律师事务所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
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不得授予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董事、**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
的期间有限制的,公司不会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十三、本计划实施后不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件
的情况。
目 录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中科金财、本公司、公
指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指
划、本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股票设置**期限的限售期,在
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后,方可解锁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根据本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
授予日 指
须为交易日
从授予日起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
有效期 指
的期间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限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解锁期 指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本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 指
价格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解锁条件 指
需满足的条件
《公**》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考核管理办法》 指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证监会 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
造成。
**章 激励计划的目的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调
动公司核心骨干及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与企业愿景
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
《公**》、《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一致,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
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
(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
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
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表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
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
予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解锁限制性股票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
包括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
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2 人,系公司核心技术及业务
人员。
(二)激励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
同;
**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
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授予的标准确
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如在公司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规定不得参与本激励
计划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取消其获授**,注销激
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
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第四章 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来源、数量及分配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的中科金财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476,155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434%。其中**授予 1,303,180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 公司股 本总 额的 0.383%,占本 次 授予权益 总额的 88.28%;预留
权益总额的 11.72%。
激励对象的实际获授数量由其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范围内实际认购数
量确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因
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授予价格或标的股票数量的,董事会
应当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按照本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对授予价格、
股票总数进行调整。
公司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权益总
序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量的比例
号 的比例(%)
(股) (%)
合计 1,476,155 100% 0.434%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锁期、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授予日
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
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
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
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
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管理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上市公司不会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
(三)限售期
本次股权激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锁定,该等股份的限售期与限制
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锁,则由本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
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管,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
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
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解锁期
本激励计划**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有效期内按 50%、50%的比例
分两期解锁,具体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相应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个解锁期 后的**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50%
日起24个月内的**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第二个解锁期 后的**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50%
日起36个月内的**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解锁期内限制性股票未满足解锁条件,则当期可解锁的相应比例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按照《公**》、《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原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
时符合修改后的《公**》、《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4.60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中的较高者:
元/股;
元/股。
四、激励对象获授和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
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 2 期解锁,考核年度为 2025 年和 2026 年,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
解锁条件。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需满足以下条件:
营业收入(A)
解锁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Am) 触发条件(An)
以2024年营业 收入为基数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
**个解锁期 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
于7%。
以2024年营业 收入为基数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
第二个解锁期 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于14%。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A≥Am X=100%
An≤A<Am X=A/Am×100%
A<An X=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不
含披露日)授予,则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及业绩目标与**授
予部分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
之后(含披露日)授予,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
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A)
解锁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Am) 触发条件(An)
以2024年营业 收入为基数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
**个解锁期 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于14%。
以2024年营业 收入为基数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年
第二个解锁期 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于21%。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A≥Am X=100%
An≤A<Am X=A/Am×100%
A<An X=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完成情况确认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激励对象当期计
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解
除限售的,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制定的《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若激励对象上一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将激励
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当期可解锁份额注销。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
为“不合格”以上,才能解锁当期激励股份,个人实际可解锁额度与个人层面
考核系数相关,具体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业绩考核指标设立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公司遵循**数字经济发展方向,以数字科技为切入点,围绕金融机构、
政府与公共事业、企业等客户群体,提供金融科技综合服务、人工智能综合服
务和数据**综合服务。2021 年至 2023 年公司收入呈现下滑趋势,2024 年得
到了有效扭转,营业收入企稳增长,展现出良好的势头。
结合公司近年经营业绩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吸
引培养经营人才,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指标分为两
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层次分明,
范围**,分级明确。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
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在综合考虑了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
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本激励计划
设定了以下的业绩目标值: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 10%,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于 30%。该业绩指标的设定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等因
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挑战性,有助于提升
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
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同时,公司对个人层面也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结合公司多年来实
施“中科金财多层级合伙人经营责任制”的经验,能够对激励人员的工作绩效
作出较为准确、**的综合设定和评价。并且,公司对个人绩效考核指标的设
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精神,与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
相匹配。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配合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
《公**》《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
《考核管理办法》。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考核指标科学、**、综合、合理,并
具有挑战性和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激励的效果,
也将进一步督促激励对象尽忠职守,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提高公司的核心竞
争力,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
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前,公司有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 ×(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 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前,公司有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派息等事项,
应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 ÷(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 ×(P1+P2×N)/[ 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 ÷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 -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数量、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授予价格或限制性股票数量后,须
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将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决议后,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库存股”和“资本公积-股本溢
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
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
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
值变动。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
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或部分股票
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1,303,180 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
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
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
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 2025 年 9 月授予,
且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则 2025
年至 2027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总成本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
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锁权益工具数量的**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
外的股份支付费用。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
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
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
由此激发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
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六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计划: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锁条件的,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
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锁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
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
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
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锁的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
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离职
激励对象合同解除或终止、或期满未续约的,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
格进行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
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是否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
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
行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
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七)激励对象**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的,其已解除
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
式。
第七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授予协议所
发生的相关争议或纠纷,应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讼解决。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
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
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 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
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P=P0×( P1+P2×n)÷[P1×(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
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若激励对象因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
作调整。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方案的调整程序
数量和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
告。
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并依法将
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
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
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
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第九章 附则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法律
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