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二五年七月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 录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章 总则
**条 为维护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审议,
并于 2021 年 5 月 7 日获得**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同意注册的批复,**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68 万股,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由原大连科德数控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经审计的账面
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持股
数额、持股比例、住所、身份信息如下表所示:
序 股东姓名 股份数 持股比例
住所 身份证号码/执照号码
号 /名称 (万股) (%)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
开发区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
区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
开发区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
区
大连万众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
国强 开发区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
开发区
合计 - - 5,000.00 100.00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府街 1-2-1 号 1 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290.667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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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为**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
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股东,股东可以**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公司,公司可以**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以决议方式认定的其他公司职工。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控系统、五轴
联动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以及数控机床关键功能部件,替代进口高端数控产品。
实践科技创新,实现科技报国,振兴民族数控产业。制造更高质量的产品,提供更
优质的服务,以满足**各工业领域对五轴数控机床的需求。使投资各方获得满
意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数控系统、五轴数控机床及附
件、工业机器人、电机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
术咨询;软件开发;工业生产线研发、设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调
整。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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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登记,如调整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
过批准。
第三章 股 份
**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2,906,678 股,**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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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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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占用。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
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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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股东为依法
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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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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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
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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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
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其他担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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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豁免适用**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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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
本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市值是
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
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
他地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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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召集人**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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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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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
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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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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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对股东**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未公开的敏感信息不能在股东大会公
开外,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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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及聘请的律师的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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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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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监事会提名推荐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监事会进行**审
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董事候选人,并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
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监事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
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五)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
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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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在
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但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 2 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六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表决办法:
(一)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享有的投票表决权等
于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拟定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股东在行使投
票表决权时,有权决定对某一董事、监事候选人是否投票及投票份数。
(二)股东在填写选票时,可以将其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也可以分别投给数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并在其选定的每名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名下注明其投入的投票权数;对于不想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其名
下注明零投票权数。
(三)如果选票上表明的投票权数没有超过股东持有的投票权总数,则选票
有效,股东投票应列入有效表决结果。
(四)如果在选票上,股东行使的投票权数超过其持有的投票权总数,则选
票无效,股东投票不列入有效表决结果。
(五)投票表决结束,由股东大会确定的监票和计票人员清点计算票数,并
公布每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数额,
确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六)当选董事、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1/2 以上股
份数的同意票。股东大会对于获得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1/2
以上同意票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依照预定选举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和各位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有效得票数,按照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当选董事或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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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七)如果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1/2 以上同意票的候选董
事或监事的人数超过预定选举的人数,对于按照得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没有被选
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即为未当选。
(八)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按以下情形处理:
如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 4 人、监事人
数达到 2 人的,则缺额董事、监事可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如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且当选董事人数少于 4 人或当选监事
人数少于 2 人的,应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下一轮选举,直至当选董事人数不低于
(九)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
少、如其**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
总数相同的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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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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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全文。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在每届任期过程中增选或补选的董事、监
事,其任期为当选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的剩余任期。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节 董 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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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
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者职务便利,为本人及其近
亲属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
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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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
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十一)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
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百�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会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
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
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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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
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八)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
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百�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百�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除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的情况以外,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本章程的规定,或是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时,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
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若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不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或董
事会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除本条所列上述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百�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自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 1 年内,要求继续履行忠实义务,未经
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为本人及其近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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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否
则,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息。
**百�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百�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
任职管理、选任制度、履职方式、监督体系及责任约束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百�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百�九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人。
**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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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
应当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和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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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
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本章程或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
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
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百一十八条 下列成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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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时;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书
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不受此条款限制,
即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上述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
中记载。董事如已出席会议,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
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召开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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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或举手方式表决。董事会会
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
电子邮件、通讯(包括电话或者视频会议)、会签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以传真、电子邮件、通讯方式进行表决的董事应于事后在书面决
议上补充签字。
**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百二十五条 董事议事,每个董事具有平等的发言权,有权对董事会会
议审议的事项或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或建议。
**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董事非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中途不得退出,否
则视为放弃本次董事权利。
**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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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百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
人)1 名,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推举产生,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百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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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百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百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
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董事及**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
**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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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百三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确
定的其他管理人员为公司**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管理人员。
本章程**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百�一条第(四)项至第(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管理人员。
**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
公司**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百四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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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百四十三条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四十四条 公司**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公司**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节 监 事
**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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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四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百四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百四十九条 监事提出辞职、被免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
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继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予以确定。
**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百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百五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百五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为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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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
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
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向董事会通报或者
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
其他部门报告,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监事会应
当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提出意见并作出决议;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定期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电子邮件方
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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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不受此条款限制,即经公司全体监
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上述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临时
监事会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监事如
已出席会议,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
发出会议通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召开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节 财务会计制度
**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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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百六十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派发股利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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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基本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遵循《公**》、本章程等相关规定,
在兼顾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及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础上,公司实行积极、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综合考虑融资及
信贷的资金成本和公司的现金流量情况,确定合理的现金分红比例,**公司的
财务成本及风险。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二)利润分配形式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
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条件下,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将在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充分考虑投资者的需要,并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定公积金;
(2)公**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以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当年盈利且该年度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为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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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现金流为正,且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抵御风险及持续经营发
展的需求;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安排。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
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市值的 10%;
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3)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等相关规定,且满足上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供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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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投资或资金支出安排、投资者回报、公司的
现金流量及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不易明确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按前款第三项规定执行。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五)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可持续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公司可供分配利润、公
积金、现金流以及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情况,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预
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偿债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以及股东回报规
划,并在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的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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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
监督。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半数表决通过,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
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以及下
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事项进行说明。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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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满足**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条
件。经过详细论证后,有关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节 通知
**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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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
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董事、监事。
**百七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 5 个工作日(如投寄海外则自交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
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记录的传真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送
出的,以发出邮件的电脑记载的邮件发出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百七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百八十条 公司依照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公告。
**百八十一条 信息的披露和公告如涉及**秘密的,应遵守政府主管部
门制定的有关军品科研生产保密的规则,保守**秘密,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证
券监管机构申请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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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限额。
**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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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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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百九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科德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二百�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
外”、“超过”、“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
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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