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
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
措施保证该控股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
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
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条**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
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
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
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
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董事会应当每
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
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制度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
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
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 6 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
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
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
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
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
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
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
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
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单个或者**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 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
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
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
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
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
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
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
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实际管
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应当**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
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
机构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
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
关的必要资料。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并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