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
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股
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
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
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形式泄露**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秘密,是指**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时间内只限**范围的
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
的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已经**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中的处罚条款执行。涉及违
法违规情形的,公司将报送**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