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
管理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浙江
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
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的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离职包含以下情形: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的;
(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职的;
(三)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解任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第六条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独立董事辞任
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
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情形的,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
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
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
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
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第十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
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
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
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
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
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
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董事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续履行的承诺
的,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并且遵守**证监会、深交所以及公
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未继续履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
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有效,直到该秘密成
为**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的发生与离
任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
除或者终止。
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
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七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因违反《公**》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
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
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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