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有效防
范和控制**结算业务中的外币汇率风险、外币**利率风险等风险,同时加强
对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外汇合约、外汇掉期交易、
外汇期权及利率互换等金融衍生品,以及基于以上金融衍生品之结构性商品等业
务。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利率、汇率、货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
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及所
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以规避汇率、利率风险为主要目
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开展衍生金融品业务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
品业务均以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外汇管理局和**人
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所在**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局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
经营**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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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金融衍生品业务的
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或子公司必须以其自有账户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不得使用其
他公司或个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
执行,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所
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
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
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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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人员应当: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金融、投资、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
识;
(二)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
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不相容岗位分离
制,具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衍生
品交易业务计划、具体业务操作及财务核算,应关注衍生品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
的变化,及时评估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及时向
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采购、销售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
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公司审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专项检查,并对发现的
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出具相关结论和意见,并向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同时
要求责任部门分析原因并及时改进,并检查建议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公**务部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合同及相关文本的条
款,分析所涉及的法律风险,保证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的规定,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根据**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
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在审批通过的衍
生品交易总额度内,制定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交易方案,根据交易方案,向金
融机构进行询价,经过严格的询价和比价,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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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交割期限等内容),经财务总监审批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二)公司财务**交易确认人员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提交交易清单,
并在每笔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同时,应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
格控制违约风险,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向管理层报告,并会同合作
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三)公司财务**核算人员应对每笔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
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衍生品交易核算;
(四)公司财务**应按季度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管理层;
(五)公司财务**应当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
及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金融衍生
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
执行情况等;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金融
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
估;
(六)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内部风险管理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积极预防、发
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二十二条 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
签署的合约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避免出现展期。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
展情况;公司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风
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
控制。同时上报公司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向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报告有关金
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影响。审计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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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披露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
大损失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
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做相
应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行,修订亦同,由公司
财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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