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索菱股份、公司 指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2 年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指
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激励计划(草案)
》 指
权激励计划(草案)
》
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本次解除限售 指
限售条件成就
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本次行权 指
就
公司注销本激励计划 1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本次注销 指
《公**》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 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部
法律意见书 指 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授予部分
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
项的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246 号
致: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索菱股份 2022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
据《公**》《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与索菱股份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关系;
等非法律问题作出**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 2022 年激
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作出**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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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索菱股份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等文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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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本次
行权和本次注销,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李明、周虎城、仝小民就《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的议案》
《关于核查 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2 年 5 月 18 日,
公司公告了《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李明、周
虎城、仝小民对调整本激励计划和**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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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
事李明、仝小民对预留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
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部分**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关于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
限售条件及**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李明、仝小民对
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及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
权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部分**个解除限售期
《关于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条件及**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授予股票期
权**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及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发表了核查意
见。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及**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个解除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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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条件及**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预留授予部
分股票期权**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发表了核查意见。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关于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关于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
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授予股票期
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及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发表了核查意
见。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发表了核查意见。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预留授予部
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发表了核查意见。
过了《关于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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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了《关于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
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解除
限售、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发表了核查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行
权和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
《证券法》
《管理
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期已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交易日起至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30.00%。
依据《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满。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的规定、
年年度报告》、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尤振审字2025
第 0092 号”《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和“尤振专审
字2025第 0035 号”《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24 年
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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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计,公司 2024 年营业
元,相比公司 2021 年(营
**授予权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21 年
业收入 761,957,591.78 元)
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
增长率为 83.45%。 公司层面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 业绩考核达标,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
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5
格”两个**,具体如下:
名在职激励对象 2024 年度
考评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
例(N)
售比例为 10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
性股票可**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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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依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解除限售的激
励对象为 5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03.50 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获授限制性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 本次可解除限
姓名 职务 票的数量 数量 售数量占其获
(万股) (万股) 授数量比例
董事长、总裁、总经
盛家方 180.00 54.00 30.00%
理
董事、董事会秘书、
蔡新辉 40.00 12.00 30.00%
财务总监
向明 副总裁 90.00 27.00 30.00%
核心管理人员(2 人) 35.00 10.50 30.00%
合计 345.00 103.50 --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行权的相关情况
(一)**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的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
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个等待期为自
**授予日之日起 36 个月。
依据《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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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之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
授予日为 2022 年 6 月 9 日,登记完成日为 2022 年 7 月 13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等待期已届满。
(二)本次行权条件已成就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的规定、
年年度报告》、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尤振审字2025
第 0092 号”《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和“尤振专审
字2025第 0035 号”《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24 年
度》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条件已
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行权条件 达成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行权条件。
(4)具有《公**》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计,公司 2024 年营业
收 入 为 1,397,835,789.94
**授予权益第三个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21 年度营
元,相比公司 2021 年(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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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条件 达成情况
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 业收入 761,957,591.78 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 增长率为 83.45%。 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达标,满足行权条
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
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
格”两个**,具体如下: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68
考评结果 合格 不合格 名在职激励对象 2024 年度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N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
) “合格”,个人层面行权比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绩 例为 100%。
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股票
期权可**行权;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
格”,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
注销。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安排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
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
次行权的具体安排如下:
(单位:万份)
本次可行权数量
获授股票期权
姓名 职务 本次可行权数量 占其获授数量比
的数量
例
易建国 副总裁 60.00 18.00 30.00%
核心骨干人员(67 人) 730.50 219.15 30.00%
合计 790.50 23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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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行权条件已成就,本
次行权安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注销的相关情况
(一)激励对象未行权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的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未在该
行权期内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以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授予部
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已届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未在第二
个行权期内行权,公司拟注销前述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22.5000 万
份股票期权。
(二)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的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注销。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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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
前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46.1877 万份股票期权。
据此,公司拟注销前述 1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68.6877 万份股
票期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符合《公**》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行权和本次注销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等与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行权以及本次注销相关的文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行
权以及本次注销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
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本
次行权和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证券法》
《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次
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条件已成就,
本次行权安排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符合《公**》《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行权以及本次注销已按照《管理办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
《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
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