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 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058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明利”)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
由于公司实施了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等,对
况公告如下:
一、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集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提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公司内部人员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4 年 8 月 3 日,公
司披露了监事会出具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
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
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 19 名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不参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拟授予限制性股
票共 43,500 股,董事会决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
整后**授予激励对象由 101 人调整为 82 人,**授予数量由 1,176,000 股调
整为 1,132,500 股。同时,董事会决定以 2024 年 9 月 4 日为授予日,向 82 名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1,132,500 股,授予价格为 45.03 元/股。公司监
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事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缴款认
购过程中,有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缴款,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 13,000 股
**失效;另有 3 名激励对象部分缴款,其未缴款部分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 4,800
股**失效。综上,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82 人调整至 77 人,授
予数量由 1,132,500 股调整为 1,114,700 股。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决定以 2025 年 6 月 6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12 名员工授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294,000
股,授予价格为 45.03 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 2024 年度权益分派,
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但尚未登记的股份数量由 294,000 股调整为
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
股。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
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 1,114,700 股调整为 1,560,580
股,回购价格由原 45.03 元/股调整为 31.95 元/股;同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 1
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2,100 股。本次回购注销
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560,580 股
调整为 1,558,480 股,**授予激励对象由 77 人调整为 76 人。广东信达律师事
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原因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
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作相应的调整”。据
此,公司在实施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后,需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
(二)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数量
公司在实施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后,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由原 1,114,700
股调整为 1,560,580 股。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方法调整回购数量: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
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
调整后的**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1,114,700
×(1 0.4)=1,560,580(股)
(三)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
公司在实施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后,需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作相应的调整,由原回购价格
下方法调整回购价格: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
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实施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后,对公司**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45.03-0.3)÷(1+0.4)=31.95(元/股)
综上,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的相关规
定,若公司和/或激励对象出现《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需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
公司回购注销,回购数量、价格为上述在实施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的数量、
价格,即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原 1,114,700 股调整为 1,560,580 股,回购价格由原 45.03 元
/股调整为 31.95 元/股。
三、本次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实施完成 2024 年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决定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数
量和价格进行调整。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2024 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回
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注销手续并
按照《公**》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减资程序;公司本次调整及回购
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等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