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董事、**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百胜智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客
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并遵守《公**》《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
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
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
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董事、**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结算深圳
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
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事、**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被依法移送**机关。
第九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管理人员承诺**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前条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因**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董事、**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变
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等情形,对董事、**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
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
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
条件满足后,董事、**管理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有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遵守前款规定,并
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
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八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
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上市公
司向本所申报离职信息。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创业板上市公司董
事、**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证券交
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
第三章 **及近亲属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在接到报告后
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
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
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初
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结算深圳分公司
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的,应当在**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关于本公司股份
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
**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
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
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
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和前述人员的**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在买卖4个交易日前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在收到问询函之次日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
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在计划交易日前交给拟进行买卖的董事、
高管和前述人员的**。董事、**管理人员和前述人员的**在收到董事会秘
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董事
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及《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
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管理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股份管理的内部控制,督促董事、**管理人员
按照本指引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将买卖计划以书面
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
卖的董事、**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管理
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
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
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
**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
新。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结算
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锁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因董事、**管理人员证券账户通过在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售条
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上市未满一年的,董事、**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照100%自动锁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三十二条 每年的**个交易日,**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
管理人员在上年**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
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三十三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管理人员,**结算深圳分公司
可根据**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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