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3 证券简称:地铁设计 公告编号:2025-039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
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说明及承诺等文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
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机
构和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
设计”“上市公司”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
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
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等相关方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次交易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之相关规定。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地
铁集团”)持有的广州地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咨询公司”或
“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
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本次交易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 2024 年 7 月 5 日
至 2025 年 6 月 4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七)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本次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
具的自查报告、签署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前述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对象
在自查期间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法人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本次自查范围内的法人主体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形。
(二)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共有 5 位自然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项 期间累计买 期间累计卖 2025 年 6 月 4 日 自查期间内的交
姓名 职务/关系
目 入(股) 出(股) 结余数量(股) 易日期/期间
上市公司董事(任职
今)
工程咨询公司副总经 2024年8月19日至
理 2024年10月28日
交易对方广州地铁集 2024年7月18日至
团员工吴敏之** 2024年11月12日
上市公司员工李晓棠 2024年7月8日至
之母亲 2025年5月6日
上市公司员工马荣浩 2024年7月10日至
之** 2024年10月29日
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相关自然人均已出具说明及承诺,
主要内容如下: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董事(自 2024 年 10 月 30 日起任
职)王建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起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本人于自查期间内买
卖地铁设计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人担任董事之前,上述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决策
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
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动机。除上述买卖地
铁设计股票的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情况或利用他人股票
账户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情况。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地铁设计股票所得收益
(如有)上缴地铁设计。
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地铁设计股票,也不以**方式将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披露给第
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地铁设计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副总经理郭广才已出
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
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
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动机。除上述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情况外,本人不存在
其他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情况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情况。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地铁设计股票所得收益
(如有)上缴地铁设计。
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地铁设计股票,也不以**方式将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披露给第
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地铁设计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本次交易对方广州地铁集团员工吴敏之
**石磊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有关本次
交易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
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的动机。除上述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地铁设计股票
的情况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情况。
信息,也从未向**人了解**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地铁设计股票所得收益
(如有)上缴地铁设计。
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地铁设计股票,也不以**方式将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披露给第
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地铁设计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本次交易对方广州地铁集团员工吴敏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向石磊透露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做
出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指示。
情的独立判断,系在并未了解**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情况下,根据对二级
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
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
动机。
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地铁设计股票,也不以**方式将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披露给第
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地铁设计股票,不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并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员工李晓棠之母亲邓翠霞已出具说
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有关本次
交易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
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的动机。除上述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地铁设计股票
的情况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情况。
信息,也从未向**人了解**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地铁设计股票所得收益
(如有)上缴地铁设计。
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地铁设计股票,也不以**方式将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披露给第
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地铁设计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公司员工李晓棠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向邓翠霞透露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
做出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指示。
行情的独立判断,系在并未了解**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情况下,根据对二
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
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
动机。
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地铁设计股票,也不以**方式将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披露给第
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地铁设计股票,不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并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公司员工马荣浩之**郜红玲已出具说
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有关本次
交易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
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的动机。除上述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地铁设计股票
的情况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情况。
信息,也从未向**人了解**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地铁设计股票所得收益
(如有)上缴地铁设计。
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地铁设计股票,也不以**方式将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披露给第
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地铁设计股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公司员工马荣浩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未向郜红玲透露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
做出买卖地铁设计股票的指示。
行情的独立判断,系在并未了解**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情况下,根据对二
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
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
动机。
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地铁设计股票,也不以**方式将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披露给第
三方,不建议他人买卖地铁设计股票,不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并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
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四、自查结论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本次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
具的自查报告、签署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
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
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形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
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
具的自查报告、相关说明及承诺等文件,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
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
实质性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
在**客观限制,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主体的自查情
况和相关声明及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上述自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
障碍。
特此公告。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