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5字 0625 第 001 号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 10 号新地** 1 号楼 61 层
电话:024-2334 2988 传真:024-2334 167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5字 0625 第 001 号
致: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晨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丰科技”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召集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
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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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5
年6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浙江晨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7)(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
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
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5日下午2:00在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园
区四路1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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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召集人**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6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6人,代表股份数为61,004,83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416%。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人,
代表股份数为33,800,3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491%;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45人,代表股份数为27,204,449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2.0925%。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本
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召集人**符
合《公**》《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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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 关于拟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补充议案;
议案 2: 关于变更业绩承诺主体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拟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补充议案
同意 60,631,32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3877%;
反对 358,107 股,弃权 15,400 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
计票结果为:同意 185,60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3.1966%;反对 358,107 股,弃权 15,400 股。
议案 2:关于变更业绩承诺主体的议案
同意 26,830,9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6270%;
反对 357,600 股,弃权 15,907 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
计票结果为:同意 185,607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3.1966%;反对 357,600 股,弃权 15,907 股。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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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召集人**、表决程序符合《公**》《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