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和《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度
的规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合法、有效。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
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
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