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下称《公**》)和**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谢思敏律师、杨中
华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百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列席了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6 月 3 日在《**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为:
(一)审议《2024 年度董事会报告》
(二)审议《2024 年度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四)审议《2024 年年度报告》及《2024 年年度报告摘要》
(五)审议《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关于确定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酬及续聘 2025 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确定 2024 年度内控审计报酬及续聘 2025 年度内控审计
机构的议案》
(八)审议《关于对董事、**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确认的议案》
(九)审议《关于对监事 2024 年度薪酬确认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 2025 年度董事、**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十一)审议《关于 2025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十二)审议《关于授权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额度的议案》
(十三)审议《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十四)审议《关于修改 的议案》
(十五)审议《关于修改 的议案》
(十六)审议《关于修改 的议案》
(十七)审议《关于修改 的议案》
(十八)审议《关于修改 的议案》
(十九)审议《关于修改 的议案》
(二十)审议《关于修改 的议案》
(二十一)审议《关于修改 的议案》
(二十二)审议《关于修改 的议案》
(二十三)审议《关于修改 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
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
根据《公**》、《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应为: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且在截止日期前,
通过现场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了登记。
经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截止 2025 年 6 月 24 日下午 14 时 30 分,
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查验出席凭证,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持股数共计 1,670,919,7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818,539,341 股的 59.28%,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符合
《公**》、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现场表
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采取记名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
票表决,由二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和清点,同时对以
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表决的结果予以确认,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至十三项以及第十七项
至第二十三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第十四至十六
项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多数以上通过。表决结果见本
次股东会决议公告。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合法、有效;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
谢思敏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谢思敏
____________
杨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