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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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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英搏尔 指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激励计划(草案)
》 指
划(草案)
》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
限制性股票 指
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董
激励对象 指
事、**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授予价格 指
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公**》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指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英搏尔的委托,担任英搏尔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后
续实施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激励计划调整授
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和为限)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材料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本
次调整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内容,但公司作前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实材料和陈述,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陈述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
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或证言、自相关公开网络查询的信息以及公司及其他相关方向本所出具的说明/
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
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英搏尔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等资料,公司就本次
调整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
大会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及调整;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应当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英搏尔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及《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总股本
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7,674,877.78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转增 0 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英搏尔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文件,鉴于激
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在完成归属登记前发生如上派息事项,公司对授予价格
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9.84-0.0291886≈9.81 元/股(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
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应当取得的批准与授
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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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鹏飞 刘云梦
肖俊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