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 总 则
**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
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
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
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
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
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七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
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
高履职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如下: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
出意见;
(二)**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对于存在财务**、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
时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相关事项如下:
(一)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
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管理人员的
不当影响。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
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
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构进场前、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与
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财务报告审计中**关注,并就审计计划、审计进展、审计结论进行及时、充分的沟
通;同时与外部审计机构加强对审计工作安排、关键审计事项、审计调整事项、管理
建议书等工作的沟通,及时掌握外部审计机构发现的问题线索,必要时可以协调外部
审计机构对**问题配置更多人力资源,监督上市公司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如下:
(一)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二)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公司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
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相关问题线索进行检查时,应当指导内部审计机
构制定检查方案,对检查的**事项、**领域进行审核,且应当确保不受管理层干
扰。当公司内部核查难以厘清财务**涉及的范围、领域、人员,或者面临较大困难
阻碍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如开展独立调查、出具专业
意见等。
审计委员会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时,建议评估调查人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审查调
查范围、调查**和时间安排,及时了解调查工作的关键成果和重要进展,以更好地
监督和指导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
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资金占用、违规担
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
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
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
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管理人员提**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
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管理人
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交易所相关规则或者《公
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
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股东会会议在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受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讼。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每季度一次。审计委员会可
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审计委员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
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
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
发表意见。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
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
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
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其他通讯方式表决。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审计部人员、
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上市公司妥善
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
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
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
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并立即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 四 十 六 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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