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首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根据**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首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对首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至 2025 年 6 月 8 日在公司内部对**授予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人数为 158 人。公示期内,没有**组织或个人对激
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
二、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工作指引》
《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结合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结果及公示情况,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符合《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
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合法、
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不存在《工作指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工作指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首期 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