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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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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目 录
i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 075 号
致: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
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ii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
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指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或深圳市科达利实业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指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
《激励计划》
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
股票期权
格和条件购买公司**数量股票的权利
指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不
包括独立董事)、**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激励对象
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
员工
本次调整 指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
《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
见书》
《公**》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意见书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法律意见书》而言,不
境内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证监会 指**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达 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指信达经办律师
元 指**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法律意见书
**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信达是在**注册、具有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有**就**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作如下声明:
真实的、有效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
证言等文件;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
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
材料及复印件均与正本和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信达披露,且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有关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
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均为
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做出**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目的。
信达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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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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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22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第
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关于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2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
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独立董事向全体股
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三) 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于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
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 2022 年 11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在**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
(五) 2023 年 10 月 26 日,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临时)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励计划**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已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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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于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本次激励
计划的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
(六) 2024 年 8 月 16 日,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七) 2024 年 10 月 28 日,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
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
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八) 2025 年 6 月 11 日,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调整
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
露的《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认以公司 2024 年权益分派实施时股
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已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的,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
应的调整。派息情况下的调整方法为: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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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激励计划》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09.91 元/股调整为 107.91 元/股。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
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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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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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麦 琪
庄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