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罗普特 证券代码:688619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六月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
任。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一、《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由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公司”或“本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订。
二、罗普特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的
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50.00 万份,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8,543.8042 万股的 2.97%。其中,**授予股
票期权 451.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8,543.8042 万股
的 2.4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82.00%;预留 99.00 万份,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8,543.8042 万股的 0.53%,占本激励计划
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18.00%。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
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公司 2024 年**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
实施中。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92.75 万股,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550.00 万股,因此公司**在有效期内的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642.7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
司股本总额 18,543.8042 万股的 3.47%。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
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26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罗普特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0.06 元/份。在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
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行权,
各期行权的比例分别为 30%、30%、40%。
预留的股票期权若在公司 2025 年 9 月 30 日前(含)授予,则在预留授予部
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行权,各期行权的比例分别为 30%、30%、
票期权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两期行权,各期行权的比例分别为 50%、50%。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
**个行权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且 2025 年
新增知识产权申请量不低于 80 件。
**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预留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
授予的股票期权(若预留部
第二个行权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9%,且 2026 年
分在 2025 年 9 月 30 日(含)
新增知识产权申请量不低于 80 件。
前授予)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
第三个行权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19.7%,且 2027
年新增知识产权申请量不低于 80 件。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若预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
留部分在 2025 年 9 月 30 日 **个行权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且 2026 年
后授予) 新增知识产权申请量不低于 80 件。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
第二个行权期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9%,且 2027 年
新增知识产权申请量不低于 80 件。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上述“知识产权申请量”指向国
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机构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合计数量,
具体以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为准。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罗普特承诺:本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
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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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罗普特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
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
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
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
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
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规定
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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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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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本公司、公司、罗普特 指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
本激励计划 指
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期限内以预先确
股票期权 指
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
激励对象 指 子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
授权日 指
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
行权价格 指
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
有效期 指
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
等待期 指
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的安排,行使股票期权购
行权 指
买公司股份的行为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
可行权日 指
交易日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
行权条件 指
满足的条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证监会 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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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
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
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公司 2024 年限制性激励计
划。本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公司 2024 年**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向 3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70,000 股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该部分股票目前尚未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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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
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就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
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建议,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就激励对象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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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授予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26 人,占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罗普特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
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
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
同。
同时,以上激励对象包含 1 名外籍员工。该激励对象在公司核心关键岗位任
职,对公司未**营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将前述员工纳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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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范围,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实现
长期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激励计划将相关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
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授予的标准确
定。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
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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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55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8,543.8042 万股的 2.97%。其中,**授予股票期
权 451.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8,543.8042 万股的
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8,543.8042 万股的 0.53%,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18.00%。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
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公司 2024 年**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
实施中。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92.75 万股,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550.00 万股,因此公司**在有效期内的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642.7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
司股本总额 18,543.8042 万股的 3.47%。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
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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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占本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
获授的股票
划拟授出全 划草案公布
姓名 职务 国籍 期权数量(万
部权益数量 日股本总额
份)
的比例 的比例
一、董事、**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副董事长、核心
吴东 ** 10.00 1.82% 0.05%
技术人员
吴俊 董事、副总经理 ** 50.00 9.09% 0.27%
朱昌霖 董事 ** 50.00 9.09% 0.27%
何锐 董事 ** 10.00 1.82% 0.05%
董事、核心技术
陈水利 ** 10.00 1.82% 0.05%
人员
** 副总经理 ** 15.00 2.73% 0.08%
赵丹 董事会秘书 ** 10.00 1.82% 0.05%
孙龙川 财务总监 ** 10.00 1.82% 0.05%
李仁杰 核心技术人员 ** 5.00 0.91% 0.03%
卢天发 核心技术人员 ** 5.00 0.91% 0.03%
小计 175.00 31.82% 0.94%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16 人) 276.00 50.18% 1.49%
**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合计 451.00 82.00% 2.43%
预留 99.00 18.00% 0.53%
合计 550.00 100.00% 2.97%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
五入所致。
二、相关说明
(一)上述**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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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
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股票期权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
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二)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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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或
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
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
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
南》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认。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权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
**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完成授权登记之日起算。授权日与**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
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行权。
如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
行权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其需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一
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行权其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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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
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
**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 30%
内的**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 30%
内的**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 40%
内的**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公司 2025 年 9 月 30 日前(含)授予,则预留部分股
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
**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 30%
内的**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 30%
内的**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 40%
内的**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公司 2025 年 9 月 30 日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
**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 50%
内的**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 50%
内的**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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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
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
权行权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持有股票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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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10.06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
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10.06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二、**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10.06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9.47
元。
三、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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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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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
权,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5 年-2027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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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
**个行权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且 2025 年新增
知识产权申请量不低于 80 件。
**授予的股票期权及预留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
授予的股票期权(若预留部
第二个行权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9%,且 2026 年新增
分在 2025 年 9 月 30 日(含)
知识产权申请量不低于 80 件。
前授予)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基数,2027 年营业收
第三个行权期 入增长率不低于 119.7%,且 2027 年新增
知识产权申请量不低于 80 件。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
**个行权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且 2026 年新增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若预
知识产权申请量不低于 80 件。
留部分在 2025 年 9 月 30 日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业
后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9%,且 2027 年新增
知识产权申请量不低于 80 件。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上述“知识产权申请量”指向国
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机构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合计数量,
具体以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为准。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
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
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行权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分为业
绩考核和文化考核,业绩考核结果从高到低划分为 A(**)、B(良好)、C
(合格)、D(不合格)、E(不合格、严重偏离目标)五个档次,文化考核从
高到低划分为 5.0(**)、4.0(良好)、3.0(合格)、2.0(不合格)、1.0(不
合格、严重偏离企业文化)五档。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行
权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行权的股份数量:
业绩考核结果
文化考核** A B C D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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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考核**为 5.0 且业绩考核为 A 或 B 或 C 的,个人行权比例均为 100%,
文化考核**为 5.0 且业绩考核为 D 或 E 的,个人行权比例为 0%。文化考核等
级为 3.0 或 4.0,按照业绩考核**对应个人行权比例执行。文化考核为 1.0 或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
划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
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深耕于人工智能领域,是人工智能(AI)技术赋能数字经济建设的整体
解决方案和产品提供商。目前公司正处于机遇与挑战交织并存的关键节点,一方
面行业发展带来诸多机遇,各行业数字化转型加速,**政策大力扶持,数据量
也因技术普及大幅增长,对人工智能需求井喷;另一方面技术竞争激烈,需持续
高额研发投入保**,公司始终强调引进和培养**人才,坚持自主研发和创新,
致力于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并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营
业收入和新增知识产权申请量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能够直接反
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以及公司未来战略的发展方向。
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
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挑战性,上述指
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
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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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且**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行
权对应的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可行权比例。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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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
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
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罗普特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不作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
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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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
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罗普特股票缩为 n 股
股票);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
(四)派息
P=P0�C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五)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作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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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
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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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
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
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二)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估计为
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当期费
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四)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
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注销,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五)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
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5 年 6 月 11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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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率);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550.00 万份,其中**授予 451.00 万份,按
照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
值,预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 528.99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
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
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
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 2025 年 6 月授予,且授予的**激励
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行权,则 2025 年至
单位:万元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注:(一)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授予数量
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估计相关;
(二)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三)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四)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
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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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行权及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二)董事会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
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监事会意见。
(六)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七)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
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
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
(九)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
件成就后起算)**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
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行权、注销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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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
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就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
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
票期权授权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于授权日向激励对象发出股票期权授予通知(如有)
(四)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
务。
(五)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
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权日、《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六)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
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
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股票期权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七)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一)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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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
者的交易信息等。
(二)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就激励对象行使权益条
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与行权数额审查确
认,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
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
法律意见。
(三)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后,
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四)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激励对象可对股票期权行权后的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
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
议,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行权和**行权价格的
情形。
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
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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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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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
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行权的**。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
的行权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
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
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
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三)公司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以及
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的有关规定,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宜。但若因**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股票期权行权事
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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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五)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
税及其他税费。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
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
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利益返还公司。
(七)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争议解决机制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
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
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的规
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
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对员工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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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激
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三)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
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
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
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
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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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按照职务变更后对应额度进行调整,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与调整后差额部分由
公司注销;或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
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股票期权的职务,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含降职),或
激励对象因前列原因或激励对象个人过错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
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而获得的**收
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同时,情节严
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
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
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存在违反《劳
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明的情形导致公司与激励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等。
(二)激励对象离职
议到期不再续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
理,自离职之日起,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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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应当将其由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所获得的**收益返还给公司,若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由公司进行注销。
(三)激励对象退休
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损害公司
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行
权。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
再纳入行权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行权条件之一。
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
进行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
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
象遗产支付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
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七)激励对象**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的,激励对象已
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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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八)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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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及修订,并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三、若监事会正式取消,后续涉及监事会的职责按照相关规定由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替代;
四、如果本激励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
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