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
的专项核查意见
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
的专项核查意见
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4458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浦迈”)
委托,审计了奥浦迈 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的财务报表,
并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2024 年 4 月 26 日和 2025 年 4 月 14 日
出具了报告号为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0417 号、信会师报字2024
第 ZA11689 号和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0818 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
在对上述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我们对奥浦迈 2022 年度、
总表分别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0419 号、信会师报字2024
第 ZA11691 号和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0821 号专项报告。
按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
市类第 1 号》中“1-11 上市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
要求”
(以下简称“核查要求” ),我们结合上述审计及其他相关工作,
对奥浦迈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
担保等情形
核查程序:
我们审计了奥浦迈 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的财务报
表,并分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我们对奥浦迈 2022 年度、
总表分别出具了专项报告。
专项核查意见 第 1 页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未发现奥浦迈最近三年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
外担保等情形。
二、最近三年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
虚构利润,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
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
进行“大洗澡”的情形,尤其关注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
值准备的情形等
(一)最近三年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
易、虚构利润
核查程序:
我们审计了奥浦迈 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的财务报
表,并分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奥浦迈最近三年业绩真实,会计处理合规,未
发现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的情形。
(二)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
核查程序:
我们审计了奥浦迈 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的财务报
表,并分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我们对奥浦迈 2022 年度、
总表分别出具了专项报告。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未发现奥浦迈最近三年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专项核查意见 第 2 页
(三)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
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核查程序:
我们审计了奥浦迈 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的财务报
表,并分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未发现奥浦迈最近三年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
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的相关规定。
(四)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
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公司情况说明:
最近三年奥浦迈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及其对报表的影响
(1)2022 年度主要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及其对报表的影响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 。
① 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
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
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
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
最早期间的期初至 2022 年 1 月 1 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应当进
行追溯调整。奥浦迈执行该规定无影响。
相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发布了《关于适用 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22〕13 号),
再次对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冠**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
进行调整,取消了原先“仅针对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的应付租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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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额的减让”才能适用简化方法的限制。对于由新冠**疫情直接引
发的 2022 年 6 月 30 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
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新冠**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规
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适用条件不变。
奥浦迈对适用范围调整前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已**选择采用
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对适用范围调整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
也**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并对通知发布前已采用租赁变更
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赁合同进行追溯调整,但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
报表数据;对 2022 年 1 月 1 日至该通知施行日之间发生的未按照该
通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通知进行调整。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布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 。
①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
响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
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
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
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
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之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
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
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奥浦迈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②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6 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
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
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
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
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
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
关交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有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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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调整
表数据。执行该规定未对奥浦迈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③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
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
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且初始确认的资产
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
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
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
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 ,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
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
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该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 2022 年度提前执
行。对于在**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
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奥浦迈自 2022 年度提前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未对奥浦迈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2023 年度主要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及其对报表的影响
奥浦迈本年度未发生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3)2024 年度主要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及其对报表的影响
财政部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公布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
(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7 号”) 。
①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解释第 17 号明确:
?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
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 对于企业**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
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安排中规
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在判断其推迟债务清偿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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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权利是否存在时,仅应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
条件,不应考虑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
? 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
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
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
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
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
的流动性划分。
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在**执行该解释
规定时,应当按照该解释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执行该规定
未对奥浦迈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②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解释第 17 号要求企业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
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
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在识别和披露流
动性风险信息时也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影响。该披露规定仅适
用于供应商融资安排。供应商融资安排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一
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
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
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
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 该解释规定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在**执行该解释规定时,无需披
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及部分期初信息。执行该规定未对奥浦迈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③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7 号规定,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
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
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企业在**执行该规
定时,应当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执行日后开展
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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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
前执行。执行该规定未对奥浦迈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财政部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
暂行规定》(财会〔2023〕11 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
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
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
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
求。
该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
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执
行该规定未对奥浦迈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
(财会〔2024〕24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8 号”) ,该解释自印发之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解释第 18 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
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
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
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一
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企业在**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
“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规
定未对奥浦迈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核查程序
我们审计了奥浦迈 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的财务报
表,并分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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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经核查,奥浦迈会计政策变更系执行财政部相关规定,未发现奥
浦迈公司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
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五)应收账款、存货、商誉、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情况
公司情况说明:
账准备;2022 年末、2023 年末及 2024 年末,奥浦迈对存货计提了跌
价准备;2022 年末、2023 年末及 2024 年末,奥浦迈无商誉减值情况;
CDMO 业务出现减值迹象,奥浦迈对相关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和
长期待摊费用计提了减值准备。
最近三年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减值准备计提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18,550,915.17 11,626,587.61 5,205,401.97
存货跌价准备 442,009.97 935,286.79 516,322.26
商誉减值准备 - - -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587,340.09 - -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1,924,668.34
长期待摊费用减值准备 2,518,202.48
核查程序:
我们审计了奥浦迈 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的财务报
表,并分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奥浦迈最近三年应收账款、存货、商誉、长期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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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奥浦迈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之用,不适用于**其他目
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会计师:
** ・
上海 二�二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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