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5 月修订)
**部分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章 总则
**条 为完善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运作,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同时行使《公**》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
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
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丧失
委员**,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
调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财务及审计部门
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
况的反馈。审计委员会履职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规定的监事会的权限。审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六)对董事、**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七)当董事、**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九)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的规定,对董事、**管理人员提**讼;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
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
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关注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
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
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
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
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
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
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
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
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提供的报
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主持。情况紧急时,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随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采取通讯表决的,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
字确认即视为出席了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在会前审议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独立董
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部分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章 总则
**条 为完善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运作,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
定董事、**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丧失
委员**,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搜寻并向董事会推荐合格的董事和**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和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
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管理人员人
选。
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
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
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内部以及人
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主持。情况紧急时,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决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由参会委员签名确认。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采取通讯表决的,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
认即视为出席了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在会前审议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提名委员会会
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
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字。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部分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章 总则
**条 为完善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运作,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标准并实施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
动丧失委员**,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审定公司的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
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具体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
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管理
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
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核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董事及**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
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的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
算依据。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
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主持。情况紧急时,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决议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由参会委员签名确认。在保证全
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采取通讯表决的,委员在会议决议
上签字确认即视为出席了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在会前审议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独
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出席。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
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部分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章 总则
**条 为适应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
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
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由战略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
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丧失
委员**,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
调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投资管理部为战
略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和服务,收集、提供与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相
关的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前的准备工作,提
供相关方面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
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管理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
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管理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
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管理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同时反馈给投资管理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但每
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主持。情况紧急时,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会议决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由参会委员签名确认。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采取通讯表决的,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
认即视为出席了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在会前审议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人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战略委员会会
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
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字。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