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83 证券简称:新益昌 公告编号:2025-033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二
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06.4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10,213.3600 万股的 1.04%。其中,**授予限制性股票 85.12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 0.83%,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
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80.00%;预留限制性股票 21.28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 0.21%,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20.0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
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
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 4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06.4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10,213.3600 万股的 1.04%。其中,**授予限制性股票 85.12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 0.83%,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
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80.00%;预留限制性股票 21.28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
案 公告日公 司总股本的 0.21% ,占本 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 制性股票总 额的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
计划中**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监管指南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下同)董事、**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189 人,包括: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亦不包括《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
与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
获授的限制 占拟授予权
划草案公告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益总额的比
时公司总股
(万股) 例
本的比例
一、董事、**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刘小环 ** 董事、董事会秘书 2.00 1.88% 0.02%
职工代表董事、
梁志宏 ** 2.00 1.88% 0.02%
核心技术人员
王丽红 ** 财务总监 2.00 1.88% 0.02%
周赞 ** 核心技术人员 2.00 1.88% 0.02%
王腾 ** 核心技术人员 0.50 0.47% 0.00%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
激励的其他人员(共 184 人)
三、预留部分 21.28 20.00% 0.21%
合计 106.40 100.00% 1.04%
注:1、上述**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0%。公司**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
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控制人及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核实。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并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
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
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
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
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归属: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
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个归属期 50%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第二个归属期 50%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个归属期 50%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第二个归属期 50%
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限制其售出的时间段。本激励
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
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8.03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
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8.0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
股股票或/和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8.03 元,不低于股票票
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56.04 元的 50%,为 28.02 元/股;
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即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9.32 元的 50%,为 24.66 元/股;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7.57 元的 50%,为 23.79 元/股;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7.49 元的 50%,为 23.75 元
/股。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相同。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
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
废失效。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5 年和 2026 年两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
属比例。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较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A)
归属期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个归属期(2025
年)
第二个归属期
(2026 年)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X=100%
考核年度较 2024 年
An≤A<Am X=80%
营业收入增长率(A)
A<An X=0%
注: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若在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
予,则各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与**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在 2025 年第三
季度报告披露之后(含披露日)授予,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 2026 年、2027
年两个会计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较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A)
归属期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个归属期
(2026 年)
第二个归属期
(2027 年)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X=100%
考核年度较 2024 年
An≤A<Am X=80%
营业收入增长率(A)
A<An X=0%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
属期间,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而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
效,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
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二级”、“**”、“四级”、“五级”五
个档次,届时依据限制性股票对应考核期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
归属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 二级 ** 四级 五级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60% 0%
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
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
效,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
场占有率、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
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置了目标值、触发值两级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
展及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历史业绩、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和预期,指标设定合
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
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
意见。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
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均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
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
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
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作废失效、办理有关登记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实并发表意见。
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
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且终止本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
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
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当批次对应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
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议通过。
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配股、缩股、派息等原因导致**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审议决定。
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
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
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
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
票);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
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做出**估
计,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
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
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
险,与**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交易。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
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的**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该模型以 2025 年 5 月 23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
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
数选取如下:
盘价);
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年、2 年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 2025 年 7 月初授予,且授予的**激励
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且在各归属期内**归属,则需摊销的股份支
付费用总额及各年度摊销情况预测算如下:
**授予数量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万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万股) 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不代表**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期业
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
作废失效。
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提供担保。
务。
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
的归属操作。但若因**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
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
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及其他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利益返还公司。
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
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执行。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
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
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
序进行。
(1)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或合同到期且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的,自情况发生
之日起,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
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等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
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
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
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个人过错原因被公
司解聘或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
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
他税费。
(1)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在公司继续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
费。
(2)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退休前本计
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其已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
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
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归属,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
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
纳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并应在其后每次办
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已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
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归属;
董事会可以决定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缴纳完
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
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
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激励对
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
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
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
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
或纠纷,**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解决。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二)《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
(三)《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
(四)《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五)《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六)《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