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向浙江
卧龙舜禹投资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卧龙矿业(上海)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管要求》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
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
序已在《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强抗风险能力;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安排、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出具的承诺,本次交
易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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