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和 2025 年**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电信”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应**电信要求,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电信于 2025 年
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次 A 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简称“A 股类别股东会”)和 2025 年**次 H 股类别股
东会(以下简称“H 股类别股东会”,与本次股东大会及 A 股类别股东会合称“本
次会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核查《**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和 2025 年**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及《**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和 2025 年**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资料》并经见证本
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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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柯瑞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符合有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
根据对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1 人,所持股份份数为 67,734,451,72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20948%;出席 A 股类别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8 人,所持股份份数为 66,219,066,0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份数为 1,515,735,3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22321%。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 11 项,其中以普通决议
案方式表决通过第 1 至第 10 项议案,应以特别决议案方式表决通过第 11 项议案。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 A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计 1 项(即第 11 项议案),
应以特别决议案方式表决通过。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的议
案共 1 项(即第 11 项议案),应以特别决议案方式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议案一致。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列于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均
按照现场会议议程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出席本次会议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
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