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
结售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
约定未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及期限,到期时按照该协议约
定办理结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司
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
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
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外汇管理局和**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
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年度计划总额的 90%。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期结售汇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
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
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须经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
行。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须经董事会审批;
(二)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
批;
(三)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金额未达董事会审
议标准时,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交易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
额度。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远期结售汇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审批权,所有的远期
结售汇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财务部。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和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远期结
售汇业务的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建**期结售汇业务小组为日常执行机构,行使远期结售汇
业务管理职责。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部负责人、
审计部负责人、参与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该小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
权限须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七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拟定年度远期结售汇计划,编制交易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执行批准权限范围内的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其他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方案制
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
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九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
预测,进行外币回款预测,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计划,并提交总经
理审议。
(二)总经理负责审核财务部提交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评估风险,在授
权范围内作出批复,超出权限的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根据总经理及董事会批准的计划,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制订与实际业
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
(四)财务部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
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五)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申请书,确定远期结售汇业
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六)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
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七)财务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若出现异常,由财务部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
报告总经理。
(八)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总经理。对
于已发生的损失,须在 24 小时内书面报告公司董秘,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九)财务部应每月对经审批用于远期结售汇操作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对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结果进行核算、监督,并将核算、监督具体结果上报董事长、
总经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和审计部,并抄送公司董秘。
(十)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相关制度执行,
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
制,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在公司年度的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
到账期的回款金额和公司可能偿付的外汇的准备数量。
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总经理室。
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现象。
第二十四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远期结售汇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
算。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
报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由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
务部应按照远期结售汇业务小组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远期结售汇业务
小组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按照**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亏损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
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
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对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
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将按照**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制度
办法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