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科立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市德
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
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召集人**、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无锡市德科立光
德科立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
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刊登了会议通知。
时间:2025 年 5 月 15 日 14 点 00 分。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15 日,其中,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9: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经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技产业园 93 号-C 地块三楼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桂桑先生因公出差,
无法主持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经公司过半数董事推选,本次股东会由
公司董事渠建平先生主持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
会召集,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52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5,934,365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46.267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9 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6,943,4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8306%。通过网
德科立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
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
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3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8,990,908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7.437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书和股东名册,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可以
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
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下列议案:
其中第 7、9 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相关关联股东予以回避表决。
德科立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贵公司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
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召集人**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