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
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21〕20 号)、《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公司不存在《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
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
为其**提供担保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
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
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